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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大学生试用期内解约该不该收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12:00 光明网
曾春光

  山东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小鲁求职时,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交了5000元培训费。试用一个月后,小鲁提出辞职,但她不但没讨回5000元培训费,而且用人单位还按合同上的条款,要求小鲁交50万元的违约金。(7月4日《齐鲁晚报》)

  眼下正是大学生找工求职高峰期,因而,小鲁的事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将会引来广泛关注。大学生试用期内解约该不该收违约金?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一

问题有必要加以讨论,以作“前者之鉴,后者之师”,帮助和推动应届大学生就业难这个社会热点问题的解决。

  针对此事,用人单位的赵女士告诉记者,交5000元的培训费是当时双方协商同意的,学校组织了专业培训,还是带工资的,学校进行培训是有付出的。至于50万元的违约金也是合同上写明的,如果小鲁不同意,当时可以不签合同。我想,假如每一个试用期内的员工都像小鲁那样解约,肯定会影响用人单位中长期的人力资源安排,增加用工成本。而这显然会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等带来一定负面的影响,甚至致命的打击。可能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一些用人单位才向解约者收取高额违约金。

  而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说,员工的岗前培训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金问题。其实,这样的说法未必合理。任何一个求职者都应当预料到解约的风险,签订合同时与用人单位进行讨价还价,争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一个免责条款。若是没有作出这样的规定,则主动权就在用人单位手中。你在试用期内解约,根据《合同法》规定,等于单方面改变了合同,就必须付出代价,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当然,用人单位有权收取违约金,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非得行使这种权利不可。如果用人单位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结构,形成理性的运作模式,具有长远的眼光,就会针对应届毕业生的特殊情况制定灵活的政策,令彼此达到双赢。

  在就业难的现阶段,用人单位招聘当前是买方市场,应届大学生属于卖方弱势。于是,利用试用期侵害应届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是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颇为普遍的做法。而在2004年,就业市场爆出两条特别引人注目的新闻:南方某高校毕业生号召成立“薪资联盟”,抵制用人单位压低薪资标准,拒签低于2500元/月的就业协议;与此同时,东北某高校毕业生为了挤进自己向往的单位,主动提出“零工资就业”,即在见习期不要钱,经过考验认可后再建立劳资关系。这样的阶段是难免的,但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可能想办法缩短这一过程。如何对待大学生试用期内解约该不该收违约金,就成为摆在有关政府部门面前的一道亟待破解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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