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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法禁止权力机关接受捐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00:28 新文化报

  日前,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安分局举行揭牌仪式,之前有一家药店举报称,该局要求辖区内的医院和药店缴纳“赞助费”。记者调查发现,揭牌仪式当天确有工作人员收钱,而该局局长张公民也承认收“赞助费”一事,但称缴款都是自愿的。事发后引起陕西省药监局、西安市药监局高度重视,责成该局快速调查处理,退还钱物,消除影响(详见本报7月9日11版)。

  利用揭牌仪式接受“赞助费”,显然是在借权力之便“募捐”。药监局这样的权力机关进行“募捐”,被管理的单位显然不得不捐,也不敢不捐,这显然是权力的滥用,利用权力寻租。鉴于公共权力机构接受赞助有损社会利益,为此,此类机构的“募捐”必须禁止。

  掌握公共权力的机关向社会“募捐”、寻求“赞助”,不论是他人赠与还是主动索取,都不利于社会利益的平衡,没有实施“赞助”的单位,有得不到权力机关公平对待之嫌,进而可能产生行政不公。但必须承认,国内很多公共权力机关,向社会寻求“赞助”的事情常有。比如某些公安局侦破了一个经济案件,挽回损失的企业往往要向其捐赠一笔款项或物资;某些权力机构为了给本单位职工谋取福利,而向社会寻求赞助等现象都大量存在,甚至成为一种潜规则。

  由于公共权力的运行应当遵循公共权力领域内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这和公民行使自己权利的原则——“法无禁止即可行”正好相反。权力机关应严格按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如果没有授权,做了就是违法,因此权力机关接受“捐赠”或“赞助”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恐怕也正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公共权力部门可以接受捐助,才使一些权力机关被动甚至主动地寻求社会捐助。

  尽管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企业只能对公益性、救济性项目进行捐赠,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企业不得给予捐赠。”从政令上体现了禁止权力机关接受馈赠的含义。但由于通知只对捐赠企业进行限制,并没有对接受“赞助”的权力机关进行规范,并且对于企业即使违反了该通知精神,也没有明确的罚则,因此,这个通知的作用并不很大。事实上,如今仍有很多公共权力机构主动或被动接受“赞助”,已说明了这一点。为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规,从法规上明确,公共权力机构不得接受任何捐助或赞助,不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用这样的法规节制权力机关接受“赞助”的热情,从而规避权力“募捐”的社会危害性。否则,要杜绝权力机关索要“赞助”就是一句空谈。 李坚(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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