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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牢骚怪论:广州推开“社会和解”那扇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09:05 四川在线

  人们不会否认中国的经济奇迹,人们也不会看不到中国的社会问题。假如要问中国和平崛起的最大阻力来自哪里的话,毫无疑问,并不是来自于国际社会,而恰恰相反,是来自于国内社会。经过二十八年的改革开放,今非昔比的中国社会,已经是一个社会问题非常复杂的社会,而中国政府处理这些问题的难度已经远远大于处理国际问题的难度,究其原因,主要还是长期以来在经济奇迹的光环笼罩下沾沾自喜而忽视了“社会和解”的原因所致。

  “社会和解”虽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但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而这个前提的核心就是“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在正常的法制社会中,立法、行政与司法,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而首当其中的就是立法,紧随其后的才是行政与司法。换言之,立法的目的就是设置普适性的、人人平等的社会行为底线,有了这条底线的保障,才能实现“社会和解”,最终才能构建理想的和谐社会。

  反观今日问题堆积如山的社会,不得不承认是由于长期以来没有实现“社会和解”而造成的痛苦。几十年来中国的立法之路布满了“精英立法”、“部门立法”和“集团立法”的影子,从来都看不到立法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迹象,因此,很难说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更多的立法体现的是精英利益、部门利益和集团利益。所以,非“信息公开”和非“公众参与”的立法过程,自然也就无法实现“社会和解”,更不能够构建和谐社会。这就是当今中国社会矛盾空前尖锐的根本原因。各种利益阶层之间的对立情绪,穷人与富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利益集团与利益集团之间的对立情绪,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地方保护主义下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等等等等相互之间的对立情绪现象,就是非“社会和解”的真实写照。尽管近两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或多或少都在试验性的进行公开立法尝试,也做了一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努力,并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但毕竟没有形成制度性的安排,也就是说,立法的信息公开并没有完全形成政府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立法的公众参与并没有形成公众的法定权利。

  令人高兴的是,在长期紧闭“社会和解”大门的中国社会中,广州终于推开了“社会和解”那扇门。据有关新闻报道,广州市人民政府7月7日向社会各界宣布《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正式出台,并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力改进广州市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该办法规定,“不管是否与公众利益有直接的、密切的关系,公众都有权参与及提出意见。”广州赋予公众的立法参与权利的制度性安排,的确是实现“社会和解”的首创之举。其中包括了立法的信息公开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立法的公众参与是公众的法定权利等法定性规定。愚下认为,广州推开“社会和解”那扇门的最大看点在于“不管是否与公众利益有直接的、密切的关系,公众都有权参与及提出意见。”也就是说,一切信息公开和一切公众参与的公开立法,从此不在属于任何精英、部门和集团的专利,尽管不少的法律也许与社会公众并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实现“社会和解”的立法过程和方式,实际上都会把各种各样的社会行为置于社会各界和社会公众的公开监督之下,这样完全的公开立法方式,对于实现“社会和解”来说,意义非常重大。

  只有在信息公开的条件下,接纳公众参与的立法,才能保证拥有人人守法的社会秩序,才能保证行政畅通成本最低,才能保证司法公正人人平等,才能保证在实现“社会和解”的前提下解决诸多的社会问题。所以,广州推开“社会和解”那扇门的立法创举,让神秘的立法从此不在神秘,让封闭的立法从此不在封闭,的确值得关注,值得期待,值得赞扬,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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