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修正案不同于法律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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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09:31 正义网-检察日报 |
【现象】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在表决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了对该法案一个条款的不同意见,结果许多组成人员投了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使法案因不够票数而未通过。(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大事记》) 【疑问】 立法实践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律草案个别条款的意见是否应得到常委会的回应? 【解答】 这个问题涉及到立法修正案制度。我国目前仅建立了较为规范的法律修正案制度,立法修正案尚不规范,而且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立法修正案的实际案例。 虽然法律修正案与立法修正案都是对法律法规条文的修改,但前者并不能代替后者。法律修正案与立法修正案主要有以下区别: 首先,对象不同。立法修正案的修正对象是立法机关接受的法案和某些修正案、替代案;法律修正案的修正对象是已生效的法律法规。换言之,立法修正案是一种事前修正;法律修正案是一种事后修正。 其次,性质不同。立法修正案是对未来事项进行预测的修正,具有相对的主观性,其立法效果也是推测性的;法律修正案以既有事实为基础,根据法律实施及环境变迁的现实情况作出修正,其立法效果具有相对的现实性。 第三,主体不同。法律修正案作为一种特殊的议事原案,其提出主体与一般议案的提出主体基本一致;立法修正案是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会议期间,其组成人员对个别条款提出的修正,提出主体只能是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时间不同。法律修正案应根据议案提出的要求,在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一定时间段之前提出。立法修正案一般是在法案的审议阶段提出,通常应始于法案进入立法程序之后,终于法案表决生效之前。 第五,表决的程序不同。没有提出立法修正案的法律法规草案表决稿包括法律修正案,直接进行会议表决即可。提出立法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再表决草案表决稿。如果是两级的立法修正案,则对修正案的讨论表决必须先从第二级修正案开始,最后讨论表决原案。 第六,结果不同。法律修正案通过之后,既可以通过补充、删除、变更原法律的某些部分而与之合并,成为该法律本身的组成部分,也可以作为该法律的附属部分而存在;立法修正案被通过之后,往往与原法案合并,成为即将表决的法律法规草案的一部分,表现为一体的法律形式。 可见,立法修正案不同于法律修正案,这一制度健全了,上述案例中的表决困境就迎刃而解了,立法工作也将变得更为科学。 (作者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李正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