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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限高”更需“保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09:40 金羊网-新快报

  三言堂Letters-想说就说,该骂就骂

  楚一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联合通知,对“三险一金”税前扣除政策做了明确界定。其中,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

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超过12%,则超过部分将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意义不仅仅是细化个税征管意义上的,事实上也有助于消除垄断福利、公平收入分配,从而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

  不过,要真正促进上述这些目标的实现,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只有“限高”还并不够,更重要更关键的或许还是“保低”,也即,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使尽可能多的尤其是那些低收入职工群体,都纳入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机制中来。

  众所周知,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所以施行得不尽如人意,住房保障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除了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差距过大以及公积金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率过低,大量低收入、同时也更需要住房保障的群体,如许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职工(更不用说庞大的进城农民工了),都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游离于住房保障之外。建设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实际缴存公积金的城镇职工人数6138.5万,覆盖率仅为58.4%。这意味着,有超过四成的城镇职工,是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的(而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覆盖率”的基数仅是“城镇职工”,并不包括一亿多也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

  高收入者超标缴存住房公积金,而低收入者甚至根本没有机会缴存,这样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覆盖状况,无疑有违其“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的制度设计初衷,是不应被容忍和坐视的。

  因此,尽快完善公积金制度的实施监督机制,加大对那些拒绝为职工交纳公积金的企业的打击、惩处力度,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社会高低各阶层的广谱覆盖、全面保障,显得十分紧迫,尤其在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缓解住房等民生难题成为社会管理重要课题的今天,更是如此。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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