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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网络管理不能让权利为权力服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09:58 国际在线

  作者:莫林浩

  在自己家里上网也要在公安机关备案登记。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昨日获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拒不执行者,轻则将被警方警告,重则将被停机半年。(《北京青年报》7月7日)

  据专家介绍,此前因为上网用户的IP地址不固定、警方对具体用户的资料掌握不全等,给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许多可乘之机。实施备案后,警方对每台上网电脑及其主人的资料将一清二楚,网络犯罪一旦发生,警方可顺藤摸瓜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专家的介绍似乎很有道理,但是在一个法治社会中,这不是充足而又正当的理由。

  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常识是,对于私权而言,法无禁止即为许可;对于公权而言,法无许可即为禁止。公民在自己家里上网,这是不被法律禁止的行为,什么时候上网,以什么方式上网,都是公民的自由,公安机关无权干涉。如果不经过备案登记就不能上网,那就限制了公民的自由,侵犯了公民的权利。网络管理的出发点应该定位于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不是出于管理上的方便,让权利为权力服务。公安机关管理社会治安的权力,从根本上说来自于公民的授予。在没有经过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警方有什么权力要求上网用户备案,有什么权力掌握每台上网电脑及其主人的资料呢?

  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制定类似规定的常见理由,但打击犯罪虽是警方的职责,却不能说是公民个人的义务。重庆警方的规定,实际上是以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由,强迫公民接受法律规定之外的义务。如果这样的理由能够成立,我们这个社会就会显得非常荒谬和恐怖。比如说,为了打击盗窃罪,消费者到商场购物前必须向公安机关备案登记,这样一旦发生盗窃案件,警方就可顺藤摸瓜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请问,谁愿意生活在这样的社会中?

  上网必须备案的规定引起了网民几乎一边倒的反对。我想,网民的反对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来自于潜意识中的恐惧。众所周知,我们的社会很多个人权利还未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权力的运作远不够规范透明。在这样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规定不是监督和约束政府的权力,而是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加深民众对权力的畏惧,对自身权利的担心。

  重庆警方的规定,折射出典型的“权力本位”思想,与法治社会要求的“权利本位”背道而驰。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应该时刻牢记,只能让权力为权利服务,绝不能让权利为权力服务。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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