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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住房公积金:限高,更要“保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10:35 浙江在线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联合通知,对“三险一金”税前扣除政策做了明确界定。其中,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超过12%,则超过部分将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缴存超标要交个税”,这一政策的出台,好处无疑十分明显,如有利

于打击利用住房公积金的避税偷税行为,限制高收入者过高的公积金福利。因为,按照此前的有关政策,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三险一金”均是全额免个税的,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无论是个人还是所在单位缴存的,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这样一来,一些单位便利用这一政策空子,通过超标交纳住房公积金变相给职工增加福利。

  此前媒体曾报道,在广州,电力、通讯、烟草、金融、保险等行业,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往往达到月收入的20%,如此,一个职工月入一万元,仅公积金每月就有4000元、一年便接近5万,“不但够供楼,就算夫妻去一趟欧洲游的钱都有了”。考虑到这些行业的特殊身份,如此高额的公积金,显然已经违背了其住房保障的本意,“垄断福利”的意味十分明显。

  因此,“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意义不仅仅是细化个税征管意义上的,事实上也有助于消除垄断福利、公平收入分配,从而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

  不过,要真正促进上述这些目标的实现,笔者以为,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只有“限高”还并不够,更重要更关键的或许还是“保低”,也即,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使尽可能多的尤其是那些低收入职工群体,都纳入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机制中来。

  众所周知,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所以施行得不尽如人意,住房保障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除了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差距过大以及公积金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率过低,大量低收入、同时也更需要住房保障的群体,如许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职工(更不用说庞大的进城农民工了),都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游离于住房保障之外。如在广东东莞,近20万家民营企业中,真正为员工缴纳公积金的不足1%,而建设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实际缴存公积金的城镇职工人数6138.5万,覆盖率仅为58.4%。这意味着,有超过四成的城镇职工,是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的(而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覆盖率”的基数仅是“城镇职工”,并不包括一亿多也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

  高收入者超标缴存住房公积金,而低收入者甚至根本没有机会缴存,这样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覆盖状况,无疑有违其“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的制度设计初衷,是不应被容忍和坐视的。然而,当前这方面的管理现实却是,一方面,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措施力度过低(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为,威慑作用十分有限,而另一方面,出于“法不责众”、“保护投资环境”的心理,即使这样的有限的处罚,在许多地方实际上也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

  鉴于此,尽快完善公积金制度的实施监督机制,加大对那些拒绝为职工交纳公积金的企业的打击、惩处力度,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社会高低各阶层的广谱覆盖、全面保障,显得十分紧迫,尤其在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缓解住房等民生难题成为社会管理重要课题的今天,更是如此。


作者: 楚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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