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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式“赞助费”的发展方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11:01 信息时报

  提起赞助费,人们立马会产生至少两方面反应:强制性交钱;学校行为。这两方面反应完全源自一种习惯性思维。前者,是对于一种词性长期变异过程的适应;后者,则是对于一种新现象悄然形成过程的不适应。

  “西安药监局一分局揭牌,药店医院排队送赞助费”(《华商报》7月8日)事件的发生,大概可再次提醒人们,赞助费一词不仅仅是内涵有所变动,其外延也在不断地深化与

改革。尽管多年来为千夫所指,但我们同时也必须看到,某些机构与人们对推动“赞助费”这一词义不断改革与前进所做的贡献。

  鉴于这一词语鲜明的中国特色,我再次翻开了中国权威的《现代汉语词典》,词典是这样解释“赞助”的:赞同和帮助(多指资金方面)。赞助费一词由此衍生。但是,自从教育机构在处理赞助费时,某些人的思维出现了一点偏差,这个词语从此便谬以千里。“赞助费”灵魂丢失的直接后果是,“义务教育”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顷刻间变得无法主宰自己的内涵。很多年过去了,尽管《现代汉语词典》经过了几次修订,但从来没把这两个词所改变或衍生的意义进行注解,使得这两个词在当代语境中,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谎言。

  由于赞助费词义的不断发展,其所覆盖的范围不断扩大在所难免。在教育领域之外,各行各业都在充分享受“赞助费”变革所带来的成果。在药品监督领域,西安一个区的药监部门仅仅在单位名称前加上“食品”几个字,也要大张旗鼓地搞一个揭牌仪式。揭牌之意不在揭,在乎赞助之费矣!尽管如此,收费者一边收钱,一边还会嘲讽式地拿赞助的原始意义来解释收费的理由:他们都是自愿的。咱们老百姓有理由相信,在“自愿”交钱的医院与药店中再出现一两次“齐二药”现象,也是值得拭目以待的。在公安执法领域,“海南万宁市东和派出所向辖区企业索要赞助费,不交者报警不受理”(《海南特区报》2月23日)的事件无疑会令闻者色变。原本温和的“赞助”一词再次让人感到冰冷与刺骨。

  当赞助费的乱收费本性世所公认,对它们的矫正却是无章可循。这不仅在于它们的名称千变万化,更在于法律的软弱无力。但凡此类问题被昭示天下,总是有那么一些法律人士振振有词地声称:这不仅是乱摊派,该行为已触犯×法。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对犯罪单位与个人追究××罪责。我深深为法律人士所浪费的表情感到惋惜,在他们呼声的背后,我们更多地只看到涉案的单位或个人退款了事,无须承担××罪责。而在教育领域,这样的违法行为还在合法地继续着。

  我一度认为,母语的深邃来自于伟大的文学家思想的延伸,但万万没有料到,一些官员连眉头都不屑于一皱,就可以改变一些美好词语的精神属性。这也许是汉语的灾难,但最大的受害者却是受这些词语所支配的人。

  当抢劫变成一种表演

  在“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正义社会,违法乱纪的鼠辈只能在夹缝中求生。曾几何时,对于过街之鼠人们连喊打的勇气都丧失了,以至于对小偷吼一嗓子也是可贵的“见义勇为”。

  “孕妇阻止小偷行窃遭殴打,路人围观像看戏”(《兰州晨报》7月8日)的新闻所描述的是一个屡见不鲜的场景。但在这个场景中,小偷对一个孕妇的疯狂殴打令人发指,人们成群结队地只围观不施援手,则比小偷的恶行更令人心惊胆战。当一场又一场的抢劫行为成为小偷的表演秀,可以想象,更多的“动作小偷”将因此产生强烈的表演欲。

  我们可以用这样一个古老的例子来警告冷漠的看客:“当他们杀害犹太人时,我没有出声,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当他们杀害共产党人时,我没有出声,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人;当他们对我动手时,已经没有人愿意为我出声了”。但是,除了公民道德的原因,我们还应当看到,社会救济的缺位与法律保障的滞后,也是产生看客的根本性原因。上述事件中,孕妇无钱疗伤只得悄然出院,以及“北京一小伙子上班时救人溺亡被指擅自离岗,单位拒绝善后”(《北京晨报》7月8日),都清楚无误地表明,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远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而从法律角度讲,小偷犯罪成本之低,也是看客所顾虑的:就算小偷被捉拿归案,做一通笔录后可能就放出来了,这对于见义勇为者来说,无疑是一种威胁。

  可见,根除“看客”现象,更有赖于有关部门在制度设计上不要充当“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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