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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让听取民意的过程走出“暗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11:35 南方网
  新华网 李克杰

  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州市规章制度制定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广州市所有规章的制定,必须经过公众参与这个环节。同时,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方式与程序,创设了开放式听取意见新形式并建立公众意见及时公开和反馈制度,让公众成为规章制度制定的主体。据称,这是全国首部规范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地方政府规章。(7月8日《南方都市报》)

  近年来,公众参与,听取民意,已经成为国家立法和政府公共决策的重要步骤。它不仅标志着国家和社会民主化程度的提高,也标志着尊重公民权利、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的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这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然而,就整体来看,公众参与,听取民意,虽然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但由于在公众参与方式和听取民意过程方面,我们还没有比较规范的程序设计,更没有强制性的操作规范,因此,公众参与立法和公共决策的广度和深度,以及政府听取民意的具体程度,都难以保证,公开听证等形式遭到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公信力的丧失使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

  没有公开透明,是否真正听取民意就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容易造成“民主形式主义”。

  广州市的《办法》找准了问题的症结,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建立了有针对性的程序和制度,不仅清晰界定公众参与权,还明确把公众参与作为制定规章制度的必经程序。同时,全程公开公众意见,建立公众意见的及时反馈制度,创设电子卷宗,全程记录公众参与规章制度活动等措施,在确保公众参与权不被忽视的前提下,还将行政机关听取民意和采纳民意的情况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摆脱了过去听取民意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因为在不公开的情况下,公众提了些什么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是否听取了民意,在多大程度上听取了民意,公众都是不知晓的,也无法进行监督和评判。

  在笔者看来,扩大公众参与,并让听取民意过程公开透明,不仅可以极大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而且还可以极大地提高规章和公共政策的科学性,使其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避免部门立法产生的各种弊端,消除立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我国正处于民主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扩大公众对立法和公共决策的参与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愿广州市的这一探索能够带动更多的“后来者”。(编辑: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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