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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欠薪应设“红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12:00 光明网
朱忠保

  据《检察日报》7月5日载,海南省政府日前制定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方案》。据悉,方案就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加强农民工劳动管理、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和培训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该方案要求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要“同工同酬”,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方案规定,对实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人

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将受到行政处罚,这当然是好事,在某种程度上,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上面的方案,在我看来,似乎是一块软绵绵的糖果,并不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起到多大作用。一是因为对于拖欠企业,没有给予经济方面的惩罚,而缺少经济方面的处罚,对企业来说是无关痛痒的。因为企业的目的,就是要赚钱,要追求最大利润,其克扣、拖欠的目的,就是为了多赚钱,赚取非法和不道德的利润。如果不对其处罚经济方面的制裁,无伤其筋骨,企业根本就不会在乎这样的处罚。又如给予企业什么行政处罚,有什么用呢?你能把企业的经理、厂长或者主管的职务撤掉吗?只有加大处罚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给予高额的经济处罚,使企业在高额处罚面前,不敢再无视政府的规定,只能无条件下地服务政府的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的工资,才能保障农民工作为打工者的合法权益,而不至于工资被拖欠、被克扣等;二是必须对拖欠者本人追究其刑事和法律责任,对拖欠者不仅要给予经济方面的处罚,而且还要追究其刑事和法律责任,使其为自己的拖欠之举付出巨大的代价,名利皆失,为世人唾弃,今后再无法在这个世界上混日子。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香港政府的做法。在香港,拖欠工人薪水,不仅要给予经济方面的处罚,而且还要判刑,追究其刑事和法律责任。香港《雇佣条例》内有关欠薪的最高刑罚,将由罚款20万元及监禁一年,提高至罚款35万元及监禁三年,自2006年3月30日起生效。

  香港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常任秘书长张建宗表示,提高最高刑罚可向雇主传达一项清晰的信息,即欠薪是严重罪行。雇主有法定责任依时支付工资给雇员,《雇佣条例》第23、24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完成或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张建宗指出,劳工处十分重视违例欠薪的问题,除提高最高刑罚外,会继续巡查及严厉执法。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会检控违例欠薪的雇主,因此雇主切勿以身试法。

  劳工处近年加强打击拖欠工资的雇主,因欠薪而被定罪的传票由2002年的139张,增至2005年的587张,升幅超过320%。今年首两个月,被定罪的有关传票共录得96张。

  香港政府对于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处罚细则,非常明细,如对于拖欠的时间,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处罚的额度,也规定的相当清楚,对于相应的刑罚,也非常具体等,这对我们是一个极好的启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政府部门和法律必须严格地划出一道禁止线,谁要是越线,谁要是闯线,就要严格问责,这条线就是一个“交通红灯”,谁要是闯了这个“红灯”,既要“扣分”,又要罚款,还要开出传票,追究其刑事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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