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交易引发消费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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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16:16 新民晚报 | ||||||
汽车是特殊商品,不少消费者有条件买车,却不懂买车的“门道”。记者昨日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汽车专业办公室获悉,当前二手车交易中,不少消费者与中介私下交易,结果却是“有苦说不出”。 1为逃税,发票价格“大跳水” 今年4月,季先生与上海顾倪工贸有限公司签订旧车转让协议,约定以7.45万元的价格向该公司购买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但交易过程中,某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为其开出的“二手车销售交易发票”上,车辆的转让价格却是3.42万元。协议约定7.45万元,发票金额却是3.42万元,买卖双方为的是少交点税。未料,消费者购车后回安徽老家办手续时却发现,对方提供的资料中少了一份养路费清单,以致不能上牌。消费者与经销商交涉无果后,投诉到消保委汽车专业办。 2无协议,“考斯特”变身“金龙” 大连消费者杨某在本市一家旧机动车经纪公司看中一辆“考斯特”汽车。因急需用车,杨某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草草地交了3000元定金,到手的只有一张欠条。再次查看车况时,杨某无意中发现车上的标志是“金龙”,便询问老板娘。没想到对方表示:这车就这样,要不要随你。“考斯特”突然变身“金龙”,杨先生当场傻了眼,明确表示不买此车并要求对方退还定金。通过交涉,老板娘退还了2000元,但要回了那张3000元的欠条。车辆没买成,损失却不少。面对杨先生的投诉,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却爱莫能助,因为消费者提供不出有效证据,消保委无法受理。 3贪便宜,私下交易并非少数 “当前二手车买卖中私下交易的情况并非少数,经常引发消费纠纷,”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有关人士指出,不少消费者贪图便宜,也默认了这种行为。其实,无论购买新车还是二手车交易,目前都有正规的合同示范文本和规范的交易流程。譬如,为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市工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了《上海市二手机动车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和《上海市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今年3月15日起推行使用。前者适用于二手车购买人或出卖人通过经纪公司的服务完成出售、购买二手机动车的交易行为;后者适用于旧车经营企业采购、销售二手机动车以及个人与个人买卖二手车的交易行为。 但在实际二手车交易中,有些经销企业明知有示范合同文本,却仍使用自己制订的格式合同;有的消费者贪图便宜,明知违规操作,照样付款提车。对此,市消保委提醒市民,为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私下交易要不得! 本报记者薛慧卿 本报通讯员刘金宝 绍波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