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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拒开证明 被判赔偿1万多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01:54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生活报记者卢荻通讯员陈志琨马志宁)劳动合同期满后,李某要求原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相关证明,到失业机构部门办理手续,但被用人单位拒绝,致使其无法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为此,李某向原邕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该委员会作出裁决:该公司赔偿申诉人李某失业金损失12036元,但该公司不服,遂向法院起诉。昨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决原告广西南宁市邕宁区某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被告李某失业金损失12036元。

  被告李某系原告广西南宁市邕宁区某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制工人。1995年1月1日,李某和某公司签订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书》。之后,双方曾发生劳动争议纠纷。2004年11月,李某和某公司因补交养老保险金及支付身份置换金发生劳动争议而要求相关部门处理。2005年9月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南市民一终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原告某公司、被告李某于1999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该判决书于2005年11月2日生效。2005年11月9日,被告向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所邕宁工作部递交一份《关于请求办理失业登记及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报告》,要求进行失业登记,并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2005年11月14日,该工作部在其报告上批示:“请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出示相关证明到失业机构部门办理手续”。但该公司拒绝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李某无法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2005年11月18日,李某向原邕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6年4月10日,该委员会作出裁决:被诉人某公司赔偿申诉人李某失业金损失12036元。某公司不服,便向法院起诉。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履行以下职责:(一)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受理其失业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二)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参加失业保险金情况等有关材料;(三)书面告知失业人员到受理其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申办失业保险待遇。第三十六条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有关责任,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本案中,原告拒不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被告无法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因此,原告应承担赔偿被告由此引起的损失责任。

  编辑:王香菊作者:卢荻 陈志琨 马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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