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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兄弟单位”说法有悖法治精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04:09 中国青年报

  马国川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因非法索取、收受贿赂款451万余元,涉嫌单位受贿罪,被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并面临刑事处罚,这件案子不仅开了中国司法界的先例,也开了世界司法史的先例。(《江南时报》7月7日)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都没有法院涉嫌单位受贿罪成为被告的案例,这个案件确实是世界司法史上的奇闻。笔者注意到,许多媒体在报道这件奇案时,都把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称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兄弟单位”。这个称呼值得我们思考。

  “兄弟单位”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称呼,里面透着亲热。它往往是指不同地区同样职能的两个或多个公共权力机关,如不同的县教育局就习惯地互相称为“兄弟单位”,“兄弟单位”之间的官员也往往以兄弟相称。在相互的交往中“兄弟单位”互相照应,如某单位去外地参加旅游节等活动,就习惯性地找当地的“兄弟单位”,“兄弟单位”安排吃住、娱乐等,极尽“兄弟”之谊。同样的情况在司法系统也同样存在,所以媒体在报道乌鲁木齐这件奇案时,也就非常自然地把主审法院称为被告法院的“兄弟单位”。

  我们的文化重视家庭伦理,而且这种家庭伦理也向整个社会蔓延,一圈一圈地扩大,覆盖了整个社会。也就是说,我们的社会伦理秩序,常常套用家庭的伦理规则,大家觉得这样做比较“亲近”。把不同的公共权力机关称为“兄弟单位”,正是这种文化的反映。虽然它符合文化传统,却与现代政治文明背道而驰。

  传统家庭伦理的本质,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上下尊卑秩序,称呼决定了你必须采取的态度,也规定了两人之间的关系。公共权力机关之间称兄道弟,仍然是在以特定的伦理来定位两人之间的尊卑秩序。这种语言学现象表明,中国仍然是一个讲究等级的国家。而且这种伦理称呼,从更深的层次反映了国人对待公权力的态度,即人们不是把公权力看做服务于所有人的公器,而是服务于“自家人”的工具。所以,大家所希望的是“内外有别”,而不是一视同仁。事实上,有些政府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假如牵涉到“兄弟单位”利益,不就常不顾法律要求而高抬贵手吗?

  在一个现代国家里,公共权力机关之间相互如何称呼,看似是很随意的事,但是它其实反映了这个社会如何看待公权力的态度,因此不应轻视之。司法独立是现代化司法运作的核心理念,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司法权的独立体现为法院的独立。法院独立既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也包括同级法院之间保持独立,不存在伦理上的“兄弟”关系。假如主审法院与被告法院相称“兄弟单位”,那么作为司法机关,能否保证司法公正,恐怕就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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