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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的四种特殊情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08: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入户抢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诚然,以抢劫为目的的“入户”、在“户”内实施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劫取财物,无疑构成“入户抢劫”,但这只是典型的情形,现实中还存在非典型“入户抢劫”的情形。也即是指,在行为人“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并且主观上具有抢劫故意的前提下,“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外”,同样也构成“入户抢劫”,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

  一是行为人先在“户外”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强制,使之不能反抗,然后,“入户”取财。无论行为人是与被害人共同“入户”还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单独入户取财,均应视做暴力行为从户外至户内的延伸。由于该行为已经危及公民居住安全,使户主产生了极度心理恐惧,对住宅安全构成了严重侵害,且行为人取得财物具有“当场性”,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入户抢劫”的犯罪客体要求,故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是行为人利用谎言、骗局将被害人引出后,进行暴力强制,使之不能反抗,然后当着被害人的面“入户”取财。在这种情形下,被害人本应处于“户内”,但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之暂时离开户内,并对被害人进行人身强制并劫取财物,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三是行为人“入户”将被害人引出后进行暴力强制,使之不能反抗,然后挟持被害人一同到另外地点取财。这种情形也应视为行为人当场取得财物,被害人的住宅安全及人身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而该侵害正是从行为人“入户”开始的,所以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四是行为人先“入户”,将被害人引出后杀害,然后再次入户取财。这种情形也属于“入户抢劫”,因为虽然行为人抢劫的方法行为杀人发生于“户外”,但因行为人抢劫行为指向的对象是“户内”财物,其实施的暴力、胁迫的方法行为,是作用于本应处于“户内”的人员。所以,行为人无论是在“户内”实施暴力、胁迫行为,还是将被害人引出后在“户外”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其本质都是“入户抢劫”,后者是对“入户抢劫”含义的合理延伸。

  (作者单位:山东省荣成市检察院)

刘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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