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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透露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稿主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08:48 法制日报

  “从两年来法律实施的情况看,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许可法很少被引用,规避行政许可法适用的情况比较常见。一些行政机关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为由,将行政许可法弃置一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赵大光坦言,在行政审判领域,目前法院发挥司法保障作用尚存在一些障碍,主要是行政许可法适用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和疑难问题需要在规则层面上加以明确和细化。

  针对这种情况,赵大光说,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加快起草行政许可司法解释的步伐,近日在上海会同有关方面召开了“行政许可与司法审查”研讨会,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领导,高校和科研单位专家、学者和部分高级法院行政法官五十余人,就行政许可司法解释稿展开了讨论。

  他透露说,此次提交讨论的司法解释稿中明确规定,只要行政许可法上的规定是强行性规定,就应当作为审查行政许可行为的依据。

  具体化诉权保护精神 细化技术性司法规则

  学者普遍认为,行政许可法突出的一点就是关注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如该法第八条第二款关于行政机关变更撤回许可应给被许可人补偿的规定,第四十条关于公众有权查询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等等。这些权益保障的条款能否得到司法保障以及如何进行司法保障,都是在制订司法解释中需要研究的问题。

  赵大光表示,制定与行政许可法实施有关的技术性司法规则,比如行政许可法中关于委托、授权、统一办理、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等规定,直接关系到适格被告的确定问题。再如该法将信赖利益确立为行政许可领域中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的重要基准,具有很强的时代感,但在诸如信赖利益的边界范围,提起补偿诉讼是否须经行政机关先行处理,混合原因造成侵权时赔偿责任的如何承担等问题上,缺乏可操作性的司法规则。学者认为,为了保障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制定技术性司法规则。

  解决证据规则等现有法律的不足

  在谈到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漏洞和不足时,赵大光说,现有的诉讼规则主要是针对不利处分和双方关系,即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设计的,对涉及三方或者多方关系的授益性行政行为特点关注不够。如现有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定,被告逾期提交证据、依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这在行政处罚案件中问题不大,但在许可案件就存在问题,因为许可案件中不仅有原被告,还经常涉及第三人,撤销许可往往会损害被许可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他们可能是没有任何过错的。

  再如,现有的司法解释规定,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起计算起诉期限。这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有问题,因为知道了处罚决定,就知道自己受到了侵害。但许可案件中则未必如此,尤其是第三人可能知道了行政许可决定,但可能不知道这个决定是否会侵犯自己的权益,而且由于行政许可决定往往理由很简单,如果第三人不去查档案,也很难发现许可决定的违法之处。所以,有些规则在不利处分领域适用效果很好,但用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就会有问题。类似这样的问题,也是行政许可司法解释所致力于解决的。

  司法解释年内提交最高法审委会讨论

  据介绍,行政许可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至今已超过两年半。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进行了多次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了各级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有关国家部委、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意见,参与过司法解释起草的专家学者不下百人。

  赵大光最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讨论的基础上做进一步修改,并继续吸收各方意见,争取在年内将该司法解释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

  本报北京7月1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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