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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言之隐岂会一“和”了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08:48 法制日报

  【法商会诊室】

  瞿友胜

  专利说明书的质量本身,是能否获得有效专利保护的前提。一个好的发明创造,如果不能写成一个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文件,就无法得到真正意义的保护。朗科的和解并不是其

本意,导致朗科案和解的真正原因,就在于朗科专利文件撰写上的失误,使其权利基础不稳定。

  曾经列为2002年典型知识产权案件的朗科与华旗U盘专利之争,以出乎人们意料的“和解”让关注该案的业内厂商和法律界人士大跌眼镜。朗科为什么会突然与其国内的对手北京华旗握手言和?是出于有利于整个移动存储行业的发展考虑?还是不得已而签订“城下之盟”?

  笔者认为,导致朗科案和解的真正原因,在于专利文件撰写上的失误。

  专利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是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一个好的发明创造,要想获得专利保护,就必须申请专利。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其保护范围根据权利要求而定。因此,专利说明书的质量本身,就成为是否能获得有效专利保护的前提。一个好的发明创造,如果不能写成一个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文件,就无法得到真正意义的保护。

  在2006年4月27至28日举行的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北京华旗正式从以下几个方面追问朗科U盘专利的专利性:

  (1)专利文件的修改超范围;(2)U盘装置的独立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3)该专利缺乏创造性。由于发明人承认了通用串行总线(USB)和快闪存储器(flashmemory)属于现有技术,所以发明人必须在利用这些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公开自己对现有技术所作出的贡献。然而,发明人对此并无贡献;(4)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逻辑混乱。

  在口头审理中,朗科无法对上述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

  专利文件的撰写对于专利授权后的司法保护影响很大。根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专利法保护的是体现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而不是发明人认为的技术方案。

  作为专利权人,在维权的时候,很愿意花大价钱请好的律师,而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却不愿意为撰写人付费,而从事专利撰写的人员中,还有相当多的人没有经过严格的撰写训练,或由于经济原因或自身水平,要写出体现发明创造精髓的专利文件,实在是勉为其难,但这必然给专利司法保护带来难题,也无法经受专利无效程序的冲击。

  朗科专利案折射出这些问题,在当前还很具有普遍性。例如,片面追求专利申请的尽快授权,朗科专利申请过程中采用了《审查指南》规定的“加快程序”,其授权时,审查员没有进行专利检索,甚至审查员还容忍了朗科的超范围修改,这些行为表面上看似乎有利于申请人,实际上为专利无效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就是从上述的问题入手向朗科专利发起冲击。

  朗科与华旗的和解,使得这场旷日持久的U盘专利之战慢慢地落下帷幕,但朗科的和解并不是其本意,其所希望的是在承认其专利权有效前提下,以交纳专利许可费的形式进行和解,而不是为了保全其专利权免遭无效而被迫的和解,这样的和解,无异于专利权名存实亡。

  导致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是专利文件撰写出了问题,使其权利基础不稳定。不过,朗科公司经过这一系列的专利诉讼,得到的教益很多,大大提高了公司的知名度和销售额。而我们从中读到的启示是,知识产权权利保护与其他民事权利保护一样,都要依法办事,保护知识产权不等于一味地保护专利权人,专利权如果要得到切实保护,必须从如何提高专利文件的撰写质量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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