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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无旁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08:48 法制日报

  曹守晔

  在绿茵足球场上,足球运动员必须遵循比赛规则,不可缺位,也不可越位。对越位行为裁判员也不可缺位,缺位是失职的表现。票据市场也是如此。如果说票据法主要是票据市场的规则,那么对票据法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则主要是票据市场规则的司法实施细则。在本票和支票还没有放开

或者还没有完全放开的情形下,运动员主要是公司、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

  据了解,2005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除了抓检查、抓内控以外,由于加强审查、加强防范、强化责任,经济和违规经营涉案金额同比下降24.4%,挽回案件资金损失16亿元。窥一斑而见全豹,由上述成绩可以看出票据法第57条关于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

  法释〔2000〕32号《规定》对票据纠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票据保全、举证责任、票据权利及抗辩、失票救济、票据效力、票据背书、票据保证、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10个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该《规定》施行五年多以来的实践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充分认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作出的法释〔2000〕32号《规定》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保障了票据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贯彻落实,统一了各级人民法院办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认识和标准。

  为了正确适用票据法,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关于“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和第57条关于“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的规定,根据我们国家审判实践中公司、企业等正当持票人的强烈要求,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包括各大国有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意见,作出了《规定》第69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57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相关的《支付结算办法》属于规章,规章的效力显然低于法律,不得同法律相抵触。司法实践如此掌握,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票据法赋予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付款以前对持票人审查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的权力,目的在于:一是维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根本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二是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就汇票而言,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依照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而且付款时主观上没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由此可知,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还享有(负有)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的权利(义务)。合法身份证明是指能证明提示付款人真实身份的有关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是指身份证等以外能合法有效证明提示付款人身份的证件,如提示付款人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应当付给甲公司的却错误付款给乙公司却不按照重大过失认定,给真正的权利人造成损失却让毫无过错的权利人承担,不符合公平正义之法治理念。正因为这一点,来自公司企业的人大代表多次强烈呼吁政法机关依法追究把关不严、错误付款银行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无庸讳言,由于一些人将现代高科技成果应用于造假行为,给付款人识别票据和身份证件的真伪带来很大困难,商业银行不是公安机关,银行工作人员不是专业的文字鉴定人员,但是这些专职人员仍然不应当混同于一般群众,未能识别真伪错误付款的,如果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利于强化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既不利于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银行业的长远发展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正当持票人也难以接受,在法律上也是显失公平的,而且不利于银行改进技术装备、加强责任感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况且,现代科技不断发展,公安部门已经开发了识别身份证件真伪的机器设备,并提供网络查询,特别是现代通讯、网络技术和防伪身份证不断升级换代,将大大方便身份证件真伪的审查。而且,商业银行除了事后按照司法解释享有追偿权以外,还可以事前通过商业存款保险和错付保险的方式进一步分散自己的风险。即使个别银行为个别案件依法承担一定民事责任,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放贷或者出具票据的处罚内容。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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