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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给小偷也设个“自查专项账户”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08:53 温州新闻网

  人民网北京7月10日讯: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今日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治理医药商业贿赂中设立专项账户,使一些医务人员主动上交接受的贿赂,是对医务人员的纠正,也能够使我们从一个侧面评估医务人员对专项治理工作的认知水平。这既是一个工作方法,同时也是我们一个参考指标。毛群安认为,各个地方,卫生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账户能够有效提高医务人员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第二,能够促进我们自查自纠工作。所以,我们赞同各地设立账户。

  “专项账户”、“廉政账户”当然不是啥新鲜玩意了,早几年,各地都曾设立过类似的自查“专项账户”、“廉政账户”。但是,“廉政账户”推广以来,许多干部群众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廉政账户”容易被少数公职人员当作“挡箭牌”,助长他们蒙混过关、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同时,也降低了党员干部的自律标准。更有报道说,南通市某校负责人利用教材辅导材料等订阅和承印等机会,多次收受贿赂、贪污公款近16万元。为迷惑别人,他将其中的2万多元打入“510廉政账户”。当查办此案时,该人即以已将赃款打入“廉政账户”为借口,企图逃脱法律制裁。因此有群众愤愤然说:设立“廉政账户”无疑是一种作秀行为,是对法律的亵渎。2002年,福建省纪委率先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单位全部撤销已设立的“廉政账户”,之后,各地的“廉政账户”纷纷偃旗息鼓。

  没想到的是,在打击商业贿赂的风尖浪口,“专项账户”、“廉政账户”又卷土重来,更没想到的是,卫生部的新闻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开表示“赞同各地设立账户”——我国法律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而“专项帐户”的设立显然打破了这种平等性,实际上是给医务人员一种超法律的特殊待遇,即他们在在涉嫌受贿后,可以有将贿款缴入“专项账户”或者承担刑事责任两种选择,也即他们可以通过“专项账户”的途径来“冠冕堂皇”地逃脱刑法制裁。如此这般,岂不是而对司法实践中的其他犯罪者而言,就明显存在着不公平吗?

  按照卫生部的逻辑,比如对盗窃、偷盗者,我们可不可能也专门设立一个“账户”,给其一次通过账户能够有效提高盗窃、偷盗者对其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能够促进他们自查自纠工作?这算不算既是一个工作方法,同时也是一个参考指标?毛群安还说,“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我们要打击极少数的人,教育大多数。少数和多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我们是要杜绝这种行为的发生。在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从理论上我们不可能查处所有的案件,但是我们通过典型案例的查处起到震慑的作用,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在医疗卫生机构中蔓延的势头。”按照卫生部的逻辑,我们会不会说:在打击偷盗行为中,“我们要打击极少数的人,教育大多数。少数和多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我们是要杜绝这种行为的发生。从理论上我们不可能查处所有的案件,但是我们通过典型案例的查处起到震慑盗窃、偷盗的作用”?——这么简单的道理,小孩子都懂,居然有人会不懂?真是搞不懂啊!

  看病贵如今已经成为新“三座大山”之一,医药行业中的商业贿赂更是助推看病贵的黑手,不仅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毒化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的一大公害,中央三令五申,必须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可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公开赞同各地设立账户,这不禁让百姓心里七上八下啊。[稿源:红网][作者:吴杭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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