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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入党风波”背后的利益博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09:08 国际在线

  作者:曹林

  昨天,在网络里最热的新闻得算浙江瑞安莘塍镇某村的“入党风波”了:该村村委会原主任李道原,因失去村民信任被罢免村主任职务,但在启动罢免程序过程中,莘塍办事处党委却逆民意而行,批复同意吸收李道原为中共预备党员。村民不解:一个失去村民信任被罢免的村主任,党组织为何却发展其入党?而党委负责人反诘道:被罢免不是行政处分,

也不是治安处罚,《党章》哪一条规定被罢免的村主任不可以入党(7月10日《中国青年报》)?

  显然,这位党委负责人是在专断思维下习惯性地藐视民众意志。村主任是由村民民主选出,“罢免”可谓民主制度下公众对民选官员最严厉、最重的一种惩罚,它意味着一个官员已彻底背叛选民的利益,彻底失去了选民的信任,可在这位负责人眼中,民意“罢免”的否定力竟然比不上来自上级的“行政处分”,真是典型的“民主盲”。《党章》是原则性和抽象性的,当然不会规定“被罢免的村主任不可入党”之类的具体底线,但《党章》明确规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支部委员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一个因损害村民利益而遭罢免的人,一个被19名党员以愤然离会抗议其入党的人,有何资格成为党员?

  莘塍办事处党委为何如此不惜与民意对抗,顶着内外压力,冒着民众上访的政治风险,力挺一个已经被罢免的落魄村主任?村民又为何对一个被罢免的村主任成为中共预备党员如此介意,不断上访要求上级取消其党员资格,仅仅情感上受不了这种藐视吗?深入分析农村二元权力结构可以看到,党员标准争议只是表象上的冲突,背后隐藏着非常激烈的权力博弈。

  李道原能否成为党员,关乎着《村委会组织法》下村民自治权与上级政府村务干预权的消长。

  来看看村主任李道原是如何被罢免的。报道说:其在村主任位置上有多起违背村民意愿、损害村民利益的违规操作行为,其中最主要的一件是,李未经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集体研究同意,违反广大村民意愿,私自出让本村土地3.822亩给一家服装公司盖厂房,后来又公然违背村委会决定,在瑞安市国土局的补偿标准文书上私自出具“村民对此无异议”的证明——显然,私自出让土地建厂房并私自出具“村民无异议”的证明,这确实置村民于非常不利的博弈位置,损害了村民利益,村民当然有理由罢免这样的村主任。

  作为村民选出的父母官,李为何会做这种违背村民意愿的卖地行为,仅仅为自己牟取私利吗?从利益格局看,其中带着明显的上级政府意志——私自卖地建服装厂,虽然对村民不利,但对上级政府却是大大的政绩,引来厂家投资,既能增加地方税收,又能提升地方GDP;私自在政府补偿标准文书上出具“村民无异议”证明,虽然损害了村民利益,但却让上级政府留下了更多比例的卖地收入,占了更多卖地的便宜。显然,村主任李道原是在有意无意地贯彻着某种来自上级政府的政策意图。《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科层制意义上的上下等级关系,在村务上实行村民自治,但乡镇政府又不甘心村民自治带来的权力失落和利益失却,于是借着李道原这个村主任,对本该自治的村务进行权力渗透和干预。

  村民当然会拒绝这种损害自身利益的村主任,于是选择了依法罢免——而上级政府又不会“亏待”听从自身意志的人,是选择了以“党员身份”对被罢免的李进行补偿,也是借机对抗村民自治的利益诉求,还在力挺李道原中传播一种“村长要听上级话”的价值观。

  于是,在这样的权力对垒下,双方在“李道原能否入党”这个利益节点上展开了针锋相对互不相让的“标准”对抗。

  来源:南方报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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