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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预售证10日内须售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09:13 南方新闻网

  取得预售证10日内须售房

  三部门联手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未获预售证项目不得发布预售广告

  据新华社电记者10日从建设部获悉,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

  《通知》要求,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具体包括: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对违规从事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处理。

  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

  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从今年下半年起,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房地产交易活动。要建立房地产交易诚信机制,引导消费者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

  本地反应

  穗“惜售”现象将受冲击

  也有人认为明确预售期限是干预市场行为

  本报讯(记者王卫国)根据《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业内人士表示,这是国家相关部门首次对房地产预售环节给出明确时间规定,房地产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惜售现象将受到极大冲击。

  也有开发商表示,政府统一划定销售时间是一种干预市场的行为,会影响到市场的自然规律。有开发商认为,商品销售有其自身规律,分批推出商品房是一种销售策略,就像卖水果也不可能一下子把所有的水果箱打开任消费者选择。

  中原地产副总经理黄韬对此认为,该通知关于预售期限规定尚存在不明确的地方,只是指出要在10日内“开始销售”,并没有要求全部销售。他认为,如果要求全部销售,就会对广州市场影响较大。但不排除开发商会采取分批延迟拿预售证的对策出现。

  根据规定,开发商不得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订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广州一半以上开发商都存在开盘前通过内部认购等形式变相销售的情况。但他认为,鉴定非法销售的关键是收取定金或诚意金,只要不收钱,开发商搞一些认购活动也无可厚非。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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