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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更换税务登记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09:58 兰州晨报

  从2006年8月1日起至11月30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将对我省范围内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所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工本费不超过60元。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将不再有效,逾期未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或未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最高将处以1万元的罚款。

  换发税务登记证要注意两点

  据悉,此次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其中,应办理换发或新办税务登记证的有: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和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以及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换发或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应换发或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业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已经办理和应办而未办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本报记者李林娜实习生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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