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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积金管理应有独立责任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11:44 南方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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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三险一金”税前扣除的政策调整,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将由8%调高至12%。笔者认为,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最紧迫的不是提高缴

纳比例,而是对该制度进行改革。

  建设部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4893.5亿元,除去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仍有沉淀资金2086.3亿元。近年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前有湖南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利用职权贪污、挪用上亿元公积金,后有河北保定市3亿元住房公积金被席卷而逃一案,使高达4900亿元的公众资金面临道德风险。这说明,公积金制度改革已刻不容缓。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监管属于同级监管,由建设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审计、银行进行监督。虽然《条例》规定管理中心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但既成事实是,管理中心主任大多由当地建设系统相当级别的领导担任。这种同级别的监督在现实中效果不大。无论是主管方的建设厅,还是财政、审计、银行,都无法对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实行系统的实时监督。由于各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经营,在同级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很容易形成资金脱离公众视线的资金“孤岛”。

  另外,虽然《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并按照利益各方制定了严密的管委会人员构成。但管委会不负责公积金的日常事务和决议,具体事务由管理中心办公室或当地房改办承担。管理委员会与其常设机构之间的联系很松散,缺乏有效组织。结果,很多地方逐渐就脱离了管委会的实际控制,只流于形式,每年递交一次年度报告和预算。巨额的资金在一个封闭的运行空间里,内控机制如果失控,很容易出问题。挂靠在某个系统下的公积金,很容易出现实际所有人缺位和直接监管方与自身利益纠缠不清的行为。

  必须有独立的责任人,这是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根本。在这方面,新加坡做得非常成功。新加坡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只有一个独立的公积金局负责管理。由于责任人明确,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运行安全高效,在居民购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我们的公积金制度改革,应该学习借鉴新加坡的成功经验。

  (作者谭雄伟,原载于《第一财经日报》,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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