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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别让“产婴证奸”这种种悲剧重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12:00 光明网
张字苓

  年仅16岁的母亲英子看着怀里睡得正酣的婴儿,显得十分无奈。几个月前,英子被打工店的老板邱某强奸,她发现自己怀孕后报了案,却被认定没有证据。为将施暴者绳之以法,英子及其家人毅然作出令人心酸的决定——“产婴证奸”。经对婴儿进行DNA亲子鉴定之后,近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法院终审以强奸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7年。(据新华社7月5日报道)

  读了这则新闻,心中不免多了几分忧虑,仔细想来,这几年来,通过类似生下小孩来举证强奸犯有罪的个案,媒体时有报道。如2000年,河南镇平县一名13岁的“放羊女”遭到同村的两个人一次次凌辱后怀孕,为了告倒恶人,生下了孩子;同年9月,广东连平一名15岁的少女被62岁叔公强奸后怀孕,为保存证据,只好让婴儿降世;2003年4月,辽宁盖州市某村一名存在语言障碍的15岁残疾女孩,被强奸后怀孕,生下孩子才成功指证嫌犯有罪;黑龙江省有一名女孩生下被强暴后而怀孕的婴儿,才成功指证嫌犯有罪。2005年重庆市也发生过类似案件,最后法院判决因为被强奸生下的婴儿的监护权由当地福利院所有。其实,在我国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此类案情并非只有“产婴证奸”一条道,还可以通过提取胚胎茸毛、羊水穿刺术或打掉胎儿后有效保存其组织来鉴定取证。但做一个胚胎的DNA鉴定巨额费用,对于英子来说,也许比她生下这个孩子还要困难。假如当地政法机关、计生等部门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及时对英子进行帮助和干预,告知其有效的维权途径,那么“产子”悲剧还会上演吗?但是,此类犯罪侵害的对象多为来自农村的未成年少女,她们和家人很少能熟识这些知识。在这种情况下,生下孩子讨公道往往成为其最简单的选择。

  拿一个无辜孩子的一生幸福作为赌注,来赌正义的实现,这是正义所不能承受的痛。我们亟待完善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那些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不应仅仅指向被告人,也应指向受害人。笔者认为用“产婴证奸”的办法来将施暴者绳之以法,从表面上看是彰显了正义,但这正义的代价实在是太高昂了。在法治建设日趋成熟的今天,这样令人心酸的新闻一次又一次进入我们的的眼帘,不仅仅是凸显了法律之痛,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更让人担忧。但愿今后不要再出现此类悲剧事件,但愿有关部门能尽提早进行积极帮助和干预,告知有效的维权途径。尤其作为维护正义的政法机关,不仅有积极破案的义务,也有帮助受害者维权防止二次伤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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