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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赵建铭案草草了事 "司法"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13:31 中国台湾网

  台湾《联合报》今日发表社论说,迄未认罪的赵建铭,一千万元交保。台开股票内线交易案的起诉书,看似对赵建铭等求处了重刑,但实际上却公然纵放了其他诸项情节更重大的贪渎疑案。所以致此,一方面缘于司法无能,另一方面更因司法黑暗。这样的起诉书是司法的耻辱,民众不信任这样的起诉书,更不齿这样的起诉书!

  社论指出,通篇起诉书,不起诉及签结的部分,比起诉论罪的部分,更能反映今日

司法的品质与检察官的风骨,令人惋惜,令人心痛。

  综览全本起诉书,民众会有一惊人的发现。内线交易案之所以能够起诉,主要原因是被告蔡清文在案发初始即主动接受污点证人的角色,使相关被告无所逃遁,亦使内线交易案出现了“不能不办”的情势。但以全篇起诉书处处避重就轻、曲意维护赵家父子,及蓄意回避追究台当局及相关金融机关的用心来看,蔡清文对本案的贡献,竟远远大于承办的检察官。

  民众对本案的期望,并不是以对赵建铭等求处重刑为目标,而是要检方为民众追查出全部的真相。但这本避重就轻的起诉书,却根本辜负了民众的期望。说得委婉一些,可说是检察官的努力不够;若说得直率一些,就有吃案的嫌疑。

  社论指出,检方并未对赵建铭“分割起诉”,而是只起诉了内线交易案,其余诸案则一概不起诉或签结,也就是甚至不再有“分割起诉”的机会。所以,这不是“分割起诉”,而是公然“吃案”。

  以内线交易案为例,其实只是这一出政商贪腐大戏的过场部分而已;前头的联贷案及后头的土地开发案才是主戏;而在赵家帐户进出的数以亿计的黑钱,才是检察官应当为民众查明就里的事。唯这一部分不能靠蔡清文的供词,而必须靠检察官对司法职务的忠贞与努力!

  但是,检察官却几乎将从各路汇入赵玉柱户头的所有金钱,皆遵照被告片面的说法,认定为“献金”或“借贷”;因此,检察官就完全否定了贪渎与贿赂的对价关系。接下来,倘若在金融机关人事异动过程中,出现了赵建铭的关说,及出现了赵玉柱的“借贷”;检察官就说,人事异动“须经董监事改选”,“非赵建铭一人所能掌控”。这样的认定,我们要不客气地说,不只是没有常识,且已涉及了风骨的问题!

  例如:“国票金”人事案,检察官认定,赵玉柱向洪敏森“借贷”了三千万元。证人陈姓证人指出,赵建铭在2005年6月28日、30日,及7月20日密集打了三个电话给他,希望“国票金”总经理能“支持陈明仁”,结果陈明仁果然出线;但检察官认为,“国票金”的经营权,“尚须经董监事改选”,“非赵建铭一人所能掌握”。于是,三千万“借贷”不是贿款,人事关说则“非赵建铭一人所能掌握”,三言两语,就签结了事。检察官能不能告诉我们:人事虽“非赵建铭一人所能掌握”,但赵建铭究竟对此一人事“掌握”了多少比率?

  检察官的戏法似乎只有这么一招。在台开苏德建的人事案中,亦是如法炮制。起诉书先指出,苏德建以三百万元请赵建铭为其关说。接着,林全作证指出,马永成对他提出由苏德建出任台开董事长,结果苏德建果然如愿以偿;检察官则认定,苏的人事是由马永成及林全敲定,与赵建铭无涉。接下来,吕桔诚主导完全不合规范的台开一六五亿联贷案,检察官也认定经“董事会核准”,“非吕桔诚一人可全权主导”。再接下来,就发生了台开股票的内线交易案;买主赵建铭如今被求处八年徒刑,台开董事长苏德建亦被求处八年徒刑;但检察官却未能对苏德建的人事及台开联贷案,与赵建铭的内线交易有否对价因果关系,作出合于情理的交代。这究竟是司法无能?还是司法黑暗?

  社论说,类此不合情理的状况,在起诉书中触目可见。我们曾经指出,本案衍生的相关案子很多也很大,赵建铭的羁押期限亦尚多余裕,检调单位应不负民众期待,全力查出真相,不可仓卒结案,伤害了司法的荣誉。但检方竟作出了俨然以赵建铭交保及吃案为主要目标的仓卒起诉,这是司法的灾难,更是民主法治的奇耻大辱。

  社论最后说,我们的总结印象是:检察官不是在起诉赵建铭,而是在对司法的尊严及公信力求处死刑!

  (责任编辑: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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