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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不在本岗位受伤法院仍认定为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13:59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最近,莒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某制鞋有限公司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认定史某受伤时虽不是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但其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史某于2004年12月到某制鞋有限公司硫化车间从事炼胶工作。2005年3月8日15时左右,史某正在炼胶,同车间职工刘某负责的压延机辊子粘皮,史某过去从压延机上扒皮子时

被压延机挤伤左手,诊断为“左手拇指外伤性缺如,左手小指外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确认史某因工受伤。制鞋有限公司认为史某未经车间主任或生产经理批准,擅离岗位,受伤地点不是他本人的工作岗位,受伤原因与其工作职责无关,其伤情不属工伤,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史某的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1996年2月13日)第六条关于工伤认定问题规定:“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杀行为。认定职工工伤,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企业按规定对违章操作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法院判决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史某作出的工伤认定。一审宣判后,制鞋有限公司不服,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宋金波张兴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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