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工伤待遇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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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14:43 海峡网-厦门晚报 |
我市相关办法本月起实施,处理公共突发事件受伤也算工伤 本报讯(记者 杜世成 实习生 王伊茹)事业单位人员工伤待遇将明显提高。市劳动保障局昨日发布消息,《厦门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本月开始实施。 按照新的办法,事业单位工伤待遇将与企业拉平,由于目前我市企业工伤保险补助标准在国内最高,因此劳动部门说,新的办法实施后,事业单位人员工伤待遇将明显提高。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必须参加工伤保险费统筹的单位,即财政补助经费、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职工。 新的补偿标准将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一大截,比一些沿海发达地区也高出30%左右。人员出现工伤后,得到的赔付分为两部分:一是劳动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二是单位补助。工伤保险金主要包括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等,一般来说补助金在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而且,再不用去找多个部门导致长时间的等待,直接找劳动部门就可以了。 据介绍,之前,由于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多(有人事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局、厅等),加上政策标准不统一,事业单位人员工伤,办理补偿要花很长时间,而由于单位效益问题,还常常拿不到工伤赔付。 新办法对一些特殊情况、过渡时期的工伤支付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处理公共突发事件遭受伤害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因工作需要参与突发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等公共事件的应急求援、应急处理时遭受伤害或发生急性中毒、感染传染性疾病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此次调整基于:原有的制度规定没有随社会经济体制改革进行调整,仍然局限于单位福利型管理,不符合工(公)伤社会保险的原则,到了必须要调整的地步;而且从长远来看,机关单位的人员工伤待遇也会与企事业单位一体化。(来源: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