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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群众监督”与“专门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15:34 四川新闻网

  本网特约评论员 石飞

  日前,在《工人日报》上读到一篇颂扬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屯兰矿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员(采煤机司机)段谈喜的通讯《一个群监员的“阳光之约”》。文中介绍了两件事,一件是段在接到开绞车命令之后,“习惯性的检查”发现了一个链接两辆矿车的专用钩头是矿工用细钢丝绳替代的,立即叫停,让班长派人领来正规的矿车连接环换上,避免了一场车毁人亡

的灾难性事故。另一件是,班长要求冒险检修采煤机,被段拒绝,直到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后,他才实施检修。

  首先我要说,作为“群监员”、采煤机司机的段谈喜,他的安全第一,敬业负责的精神是可嘉可敬的。但是,由此,我想到了问题的另一面。如果段谈喜没有发现隐患,那事故灾难就会必然发生吗?也不能这么讲,煤矿不是还有专门(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把关吗?我们怎么见不到煤矿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出席”和“作为”?段谈喜责任心再强烈,他毕竟是一个“群众监督员”。“群众监督员”从某意义上来说,带有“业余”、“义务”和“客情”的性质,而由煤矿行政安排和规章制度确定的专门监督人员,才是行使安全监管职能,履行岗位监督责任的“正规”的安全生产的“把关者”,并要承担失职或失误被追究的责任。这两桩事故隐患被群众监督员发现和纠正了,专职监督人员没有发现,那他就应该受到责任追究。

  我又设测着另一种情况,这个煤矿聘请了“群众监督员”之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专门监督人员是不是就不设置了?“专职”是不是都由“群众”取而代之了?报道中没有介绍,不得而知。

  眼下,“群众监督”的口号很响亮,很时髦,各行各业争相配备“群众监督员”。据近期媒体报道,有的党委政府聘请“群众监督员”,帮助治理“机关病”;有的纪检监察机关聘请“群众监督员”,帮助惩腐倡廉;有的公安部门聘请“群众监督员”,帮助参与治安管理。最突出的和面广量大的并由国家有关部委号召和推行广的是,煤矿业和建筑业广泛聘请“安全群众监督员”,全国现已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近7万名。群众监督员制度是一种民主监督的形式和措施,既是对“专门监督”的监督,又是对“专门监督”的“拾遗补缺”。“群众监督”与“专门监督”,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不可“偏废”。要防止强调“群众监督”,削弱、淡化乃至取消“专门监督”的现象,其道理很浅显,难道聘请了“群众监督员”,纪检监察机关就可以撒手不管检查监督的事情了?公安机关是不是就可以不理不问社会安全了?同理,煤矿业和建筑业聘请了“群众监督员”,丝毫不意味其行业的专职监督人员可以松懈和“退位”,相反,更应该强化。否则,只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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