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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大义灭亲"不可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16:13 正义网

  在广州,一起非法出售珍贵动物交易被警方顺藤摸瓜发现了一个动物仓库,里面存放近百只金雕、穿山甲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仓库租用人以仓库已转租为借口百般狡辩,但是,令他没有想到,自己的女儿大义灭亲成为控方的关键证人指证了他的犯罪事实。日前,广州白云区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他坐牢10年半。(见7月11日《信息时报》)。

  "大义灭亲"这个成语出自春秋战国时代。说的就是卫国大夫石碏为国为民,不徇私情,杀死自己儿子的故事。这个故事千百年来被传为美谈,意在鼓励人们为了大我舍弃小我。尤其被不同时期的统治者都是给予肯定的。但是,抛开国家大义,用最基本的人性伦理来说,这是一个令人胆寒的恐怖故事。而法律虽然是在惩罚犯罪,打击犯罪,但绝不能打击亲情,伤害人的亲属之间的爱。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言:"法治所要求和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理地被期望能够去做或能够避免的行为",就此而言,由女儿指证父亲犯罪事实的"大义灭亲,虽然达到了一种有法无情的状态,但采用这种方式实现的法律秩序,是否是我们所追求的法律秩序,令人质疑。

  从人的生存角度出发,任何人都不能公然挑战其存在的人情环境和基本社会关系;而从伦理道德角度出发,人也不可能义无返顾地抛弃亲情关系,否则他可能会付出惨重的名誉代价。因此,法律不能忽视社会的人情基础,不能苛求任何有感情的人的所谓"觉悟"。如果让亲属中一人来证实另一人的犯罪,那么他们之间就会产生不信任和隐痛,正常生活就会受到干扰,亲属间相互扶助等义务就无法实现,家庭关系不再融洽,甚至家庭就会不稳定,以致整个社会也会充满不信任,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就此而言,亲属间相互指证犯罪的"大义灭亲"行为就不足取。

  况且,法的目的在于使人成其为人,法治并不是仅仅要求秩序井然。一个社会如果连自己的父母、子女、至交都难以相信,那么这是个人情淡薄的社会,温情的外衣里面包着的是一颗颗冰冷无情的心,不但使人寒冷,而且让人心伤、绝望。法治的最大特征应当是使人成其为人,以人为本,使人向善,有对人的一种终极关怀。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法治的基础应当是人。而女儿指证父亲,这种做法虽使个别的犯罪得到了及时的追究,但最终却是以牺牲人的善良的亲情为代价的,是得不偿失的。

  刑法是以规制人的行为为内容的,但任何一种刑法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假设的基础上,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对于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强令亲人间作证的法律制度,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质问道:"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为了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而人性正是风纪的泉源。

  女儿指证父亲的"大义灭亲",显然是一种违背人伦文化"亲亲相隐"的做法。而当今世界上的很多国家,由"亲亲相隐"引伸的某些证人出庭享有豁免权都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比如英、美、法等国家的法律一般都有规定,夫妻间在婚姻存续期间享有相互拒证权;日本也有近亲属间享有刑事责任拒证权的法律规定。即使在我国,近几年每当人大召开会议之时,都有代表提交议案,要求修改现行刑法中关于"包庇罪"的条款,包庇不危害国家安全或非严重暴力性犯罪者的直系亲属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作者:李坚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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