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法律缺失不等于权利缺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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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16:45 浙江在线 |
6月27日,在余姚一家弹簧厂工作的一名姓陶的外来务工者,在报上看到“高温作业工人每月补贴120元”(俗称“高温费”)的消息后,弄了一份有100多名工人签名的申请报告递给了总经理。但公司不但没有采纳建议,反而以他煽动其他车间的工人签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秩序为由,对他做出了辞退处理(7月7日《宁波日报》)。 在用工企业掌握强势主动权的情势下,作为一名打工者,“赤膊上阵”争取自己的 权益,确实要冒很大的风险,弄不好就会“维权不成先失业”。那么,谁来替工人维权呢?一是组织,即工会;一是法律,即国家制定的高温劳动保护法规。但是,许多私营企业要么没有工会,要么工会被边缘化,维权往往是“事后救济”,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工人也往往游离于工会之外。而法律的缺位,则使不提供高温保护成了一些老板作为“自私经济人”的必然选择。据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2004年7月,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过《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该文件只是指导性文件,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如果企业不给高温费,职能部门没有执法依据要求企业支付。而如今高温作业可以参照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还是1960年制定的。有时,组织缺位、法律缺失的现实确实让许多维权者无奈。但是,就高温保护而言,法律的缺失并不说明权利的缺无。因为,只要是人,权利除了法律赋予,还有许多天赋的权利,比如,工人躲避高温伤害的权利。这是对人作为生命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的肯定,没有法律保护一样存在。没有法律约束企业,企业主更没有“不把人当人”的道德负罪感,自然就会惟利是图;而没有对一些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缺失的问责,他们事后也只能要么“和稀泥”,要么说“我也没办法”了。 作者: 易其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