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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店职工挪用公款被判6年刑期 追缴余款19余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17:18 红网

  红网怀化7月11日讯(通讯员 李志成 蒋志红) 日前,根据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当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挪用23余万元公款的洪江市新华书店发行员伍某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追缴未退还的公款199283.09元。

  2004年9月至2005年1月期间,被告人伍某在收取洪江市安江第一完全小学、安江第二完全小学、洪江市第五中学和洪江市第六中学等四所学校的货款时,私自截留237283.09元

未交单位入帐,归个人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伍某在书店担任发行员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巨额公款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考虑到被告人伍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主动退赔了部分公款38000元,最终对伍某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追缴其未退还的公款199283.09元并上缴国库。

稿源:红网 作者:李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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