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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未设警示摔伤老人 赔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06:1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北京讯 (记者赵琳琳 通讯员沙月亮、杨瑞)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没在地面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导致一名八旬老人在路过时摔伤,北京海淀区法院山后法庭日前判决,施工单位赔偿近2万元。

  2005年9月30日早上,原告王先生手推一辆小三轮车,经智学苑小区东门外出。当时小区东门外正在修路,施工地点未设立警示标志及安全设施。王先生经由人行道下行到马路

的过程中,因人行道与路面高度相差30余厘米,且无缓坡,王先生摔倒,住院19天。法院认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于是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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