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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猫狗坐公交车视为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08:26 沈阳网-沈阳今报

  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该条例规定,公民不得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条例规定,公民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未能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将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在城市市区限制饲养犬、猫等宠物,禁止在城市市区

从事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活动。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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