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自制炸弹绑架人大代表活埋灭口 俩绑匪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10:28 中国新闻网

  受害者身份:邓女士,受害时年仅44岁,是南海一皮革厂负责人,同时还任南海区人大代表。

  在金钱的诱惑下,罗述坚和徐雄辉铤而走险,自制了炸弹,手持着利刀、手铐,发了疯一样到处寻找绑架的“猎物”,南海区人大代表邓女士不幸成为这伙人的目标,最终被

  两人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折磨后活埋至死。佛山中院昨天向媒体公布,这起轰动一时的南海区人大代表被杀案近日在该院一审宣判,两名歹徒均被判处死刑。

  案发

  被害前还与丈夫通电话

  去年10月1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罗村派出所刑警中队接到颜某的报警,称其妻邓女士于去年9月30日7时许到其罗村镇住处的楼下车库驾驶小汽车外出至今未归,手提电话也无法联系。接报后,警方已怀疑是绑架案,考虑现场可能有嫌疑人监视,为慎重起见及从秘密处获取更多信息,警方随即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得知在车库门口的一棵树下遗留有一包物品,经鉴定是1086.5克的炸药。

  颜某回忆,妻子在失踪之前没有接到可疑的电话和信件。当日早上9时许,当他发觉车库门没有锁好时,他与邓女士通电话告诉她,邓女士当时匆忙称知道了后就挂了线。等到晚上再打邓女士的电话,电话已转到秘书台,一直没接通。颜某估计在9时之前,妻子已经可能遭到绑架。

  审讯

  工人架设电线发现女尸

  去年10月13日下午,湖南省永州市江华县白芝镇。“啊!”一名工人在帮当地电信局架设电信线路的电杆时,发出了一声喊叫。他在施工时竟在公路旁的地上掘出了一堆肠子,并闻到有臭味,估计有具尸体埋在土里面。

  经法医检查,死者头部、背部、腰部等多个部位出现多处裂创。死者颅骨骨折脑挫裂伤,属致命伤。

  不久,一个不幸的消息便传到了颜某家里,经法医学DNA检验鉴定证实,该无名尸体与被害人邓女士母亲、女儿均符合亲生关系,这具女尸正是邓女士本人。

  女尸的发现也加快了侦查的进程。警方很快确定广东省连州市两名无业人员罗述坚和徐雄辉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5年10月27日,警方在连州市清水湾酒吧将犯罪嫌疑人罗述坚抓获。

  经布控,警方于2005年11月3日在连山县公安局的协助下,将潜逃至连山的犯罪嫌疑人徐雄辉抓获。

  判决

  作案前想过炸公交勒索

  经审讯,两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去年八九月的时候,罗述坚和徐雄辉曾密谋注射农药到商场的饮料中进行勒索,甚至还想过将炸药放在公共场所或公交车上,再打电话进行勒索。罗述坚于是,从家里父亲处偷了一包炸药,10个雷管,并用一纸皮箱装好带回张槎的出租屋,徐雄辉拿了二根雷管在狮山试过可以响。

  9月27日左右,徐雄辉买回生日卡、闹钟等物研制定时炸弹,由他负责装炸药到瓶子、盒子里面,徐负责接线等工序,一共装了5个炸弹,其中有一个还是完全接好线可以使用的。

  9月28日,罗述坚和徐雄辉来到了罗村,在火车道旁边的住宿楼,他们看见邓女士独自回家,车库较偏僻,容易下手绑架和抢劫财物,经密谋后决定绑架邓女士。次日,两人窜到邓女士的住处楼下观察邓的行踪以及准备了自制炸药、西瓜刀、封口胶、手铐等作案工具。

  为灭口竟将邓女士活埋

  同月30日7时许,罗述坚、徐雄辉携带上述作案工具窜到邓女士住处楼下。据罗述坚说,他所带炸药是用来防身和恐吓的,确实被人发现或抓获就引爆。当天上午7时许,邓女士刚拉开闸门的时候,徐就冲进去用西瓜刀刀柄将邓女士打得头破血流,之后还用手铐铐住其双手,将其推到后排座位下的踏脚处后,便开车逃离现场。

  两人将被害人邓女士绑架,并驾驶邓女士的小轿车途经三水、连州到湖南境内,途中二人抢走邓的2万元现金及一部手机、银行卡等物品。

  由于一路上找不到安置被害人邓女士的地点,一个可怕的念头便出现在二人脑中,两人竟密谋将邓女士杀害,并购买了锄头等工具。

  当汽车行至湖南省江华县省道1861勾桂岭路段时,两人将邓女士带下车,一轮毒打后,两人合力把邓女士埋掉,埋的时候邓女士还没气绝,两人发现她还在动,就用锄头砸她。

  情节严重两罪犯被判死刑

  在法庭上,罗述坚、徐雄辉两人在谁提议绑架、杀害被害人以及购买作案工具的问题上相互推诿。罗述坚辩称是徐雄辉提议找被害人要钱,后又提议杀掉被害人并让其买作案工具。徐雄辉辩称是罗述坚提议绑架被害人的,没有让罗购买杀人的工具。

  法院指出,现有证据虽然不能证实谁先提起犯意,但两人经密谋后绑架并杀害被害人的事实可以认定,两人应对被害人最终的死亡结果发生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今年5月26日,佛山中院正式对此案开庭审理。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合议庭评议后一致认为,罗述坚、徐雄辉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致一人死亡;非法携带炸药进入公共场所,重1086.5克,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绑架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综上所述,佛山中院以绑架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同时判处两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来源:广州日报;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陈笑尘)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