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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宠物饲养 安徽立法加强宠物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11:00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7月12日电(记者周立民、熊润频)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安徽省内,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环卫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携带犬、猫外出,未能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近日通过的《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对宠物饲养及管理进行法律规范。

  条例还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在城市市区限制饲养宠物的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并明确规定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活动;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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