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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院受贿,谁来惩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12:00 光明网
朱忠保

  据《新疆都市报》7月6日载,以前坐在庄严的审判席上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昨日站到了被告席上,这个人民法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接受兄弟单位——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并面临刑事处罚,这件案子不仅开了中国司法界的先例,也开了世界司法史的先例。

  据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指控,乌铁中院涉嫌非法索取、收受贿赂款451万余元,涉嫌单

位受贿罪,法院原院长杨志明、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出庭受审。检方指控该法院犯有三宗罪案:自2000年至2005年五年内,乌铁中院接受请托,索取、收受人民币451万元,交由王青梅管理,王按院长的授意,将上述款项未存入法院的帐户,而存入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名义开设的帐户,或者直接提取现金使用,根据这个情节,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被告单位乌铁中院的刑事责任。当地的法律专家说:“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都没有法院涉嫌单位受贿罪成为被告的案例,这个案件确为世界司法史上的奇闻。”根据《刑法》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单位受贿罪,清洁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在《刑法》中有这条罪名,但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中,至今尚未有案例,这个案件开了国内司法界的先例。从目前搜集的资料看,在国外也没有听说过类似的案例。可以说,乌铁中院的受贿和腐败行为,这不仅是我国司法界的丑闻,同时也是世界司法史上的丑闻。

  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地方,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底线,是惩处贪污受贿和腐败行为的最后地方。法院违法,比起一般公民或单位违法更可怕。因为一般单位或公民违法,还有法院可以为此伸张正义,法院还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为受害者讨回公道,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惩治贪污受贿和腐败行为,为中国共产党的清正廉明保驾护航。但是,一旦法院自身也搞起腐败,自身违法犯罪,整个社会就失去了维护正义和公平的最后防线,就再也没有哪个单位或部门可以惩治法腐败了。因为法院也搞腐败,法院就再也没有资格进行惩治腐败了,在这种情况下,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公正,积极反腐败,保证我们党的清正廉明,就成为一句空话,单位、部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以后,将无法讨回公道,整个社会必将陷入一个无序的境地,一切事情都是金钱开路,权钱交易强者称王称霸,拳头打天下,弱者必将受到强者的欺凌,并且无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将是一种怎样的可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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