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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卫生部何来“大赦”收红包者的权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14:55 浙江在线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7月10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卫生部赞同各地在治理医药商业贿赂中设立收缴医生红包、回扣的专项账户。卫生部认为,通过账户,医务人员自觉自愿上交收受的资金,能够有效提高医务人员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同时,也能促进自查自纠工作。(7月11日《东南早报》)

  医生收受“红包”“回扣”,已涉嫌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等。

在我国,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看此行为是否满足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要件,如果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就形成了一个闭合的犯罪的过程。即使犯罪既遂后弥补过失、恢复原状,都不能改变犯罪行为的性质,是不可能免责的,至多也只能作为法官在量刑中予以酌情从轻或减轻的考虑。

  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而职务犯罪具有严重性和复杂性。一般认为,即便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职务犯罪也是不宜采取“简易程序”,以免出现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进而导致法律面前的不平等。而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设立“账户”、在期限内上缴收受款物的可免于或减轻处分的设计,使得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其他一般主体犯罪的犯罪人相比,拥有了一定的特权,更是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我国大陆法律位阶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五个等级。一个法律只有与上位阶法协调一致的时候才是有效的,换言之,一个法律只有找到上位阶法律来源时,它才是合法的。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如何处罚的标准,只能是刑法来决定,而不能取决于卫生部方面的“表态”。治理商业贿赂将是今年我国反腐工作的重中之重。无论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还是惩治腐败的角度,对于商业贿赂必须“重拳”出击,严格依法办事。对于涉案的单位和人员,绝不能网开一面,手下留情。卫生部“力挺”的医疗廉政账户,只会沦为一些人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


作者: 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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