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21:36 新华网 |
新华网上海7月12日电(记者 王蔚) 在一家医院刚刚做过的检验、检查,到另一家医院不必再重复做了。上海市卫生局日前在全市部分公立医疗机构间实施互相认可辅助检查结果的办法,将降低患者医疗费用,简化就医环节。 记者12日了解到,上海市卫生局近日出台了《进一步实施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医学检验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之间属互认项目的医学影 像检查和医学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互相认可;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上一级医疗机构属互认项目的医学影像检查和医学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予认可;已构建医疗联合体(医院集团)的、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之间属互认项目的医学影像检查和医学检验结果,按上述原则应率先推广互认。上海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应遵循三条基本原则,一是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对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尊重疾病变化规律,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二是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选取参加国家级或市级质控、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项目,逐步纳入互认内容,逐步扩展互认医疗机构范围。三是改善服务、提高水平的原则。以开展互认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提高检验、检查的整体质量与水平。 指导意见对互认项目作了进一步梳理,明确互认项目分为医学影像检查与医学检验两大类:在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新增了PET-CT项目;对于超声检查的互认项目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范围缩小在腹部、盆腔内较大的占位性病变等稳定、易诊断的项目上;在临床检验项目中新增了球蛋白、磷测定2个稳定性较好的项目。同时明确,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技术发展和管理需要,对互认项目进行调整和扩增并向社会公布。 此次出台的文件中,还特别强化了医疗机构告知和记录的义务。要求各有关医疗机构可采取“告知书”或“在检验、检查报告单上注明”等适当方式,明确告知患者保管好检查报告和影像资料等各项病史原始资料,并于下次就诊随身携带。对确需重复检查的项目,要将原因充分告知患者,以取得患者的理解和信任。(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