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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没注销就可以上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08:48 法制日报

  本报温州7月12日电 包珍珍 记者陈东升 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被注销的企业是否还享有诉讼主体资格?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作出的一项判决给出了自己的答案:有。

  温州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诉讼中,在举证期限内,本案第三人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提供了温州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温州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一份,证明温州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05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他们据此认为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具备起诉的资格。

  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温州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没有参加年检,虽然的确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企业并未被注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公司终止。鹿城区法院认为温州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未被注销前,公司尚未终止,应当享有诉讼主体资格,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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