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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咋不追究单位受贿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10:06 四川新闻网

  王威

  事件

  西安市药监局长安分局近日举行揭牌仪式前收取医院、药店“红包”事件被曝光后,西安市药监局高度重视,责成药监局长安分局快速调查处理,退还钱物,消除影响,并提

出三条整改意见(7月10日据新华社消息)。

  挑刺

  陕西省药监局新闻发言人表示,西安市药监局长安分局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党纪和政纪,败坏了药监形象,陕西省药监局已要求西安市药监局快速查处,并及时向社会通报。在笔者看来,西安市药监局长安分局已涉嫌“单位受贿罪”,应予以严肃查处。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单位受贿罪应具备以下要件: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单位受贿数额不满十万元,但具有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强行索取财物;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情形的,均应当立案侦查。

  单位受贿罪既危害了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又妨害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常活动。前不久,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就因涉嫌单位受贿罪站到了被告席上。而据媒体报道,西安市药监局长安分局在举行揭牌仪式的前几天,要求辖区内的医院和药店缴纳“赞助费”,少则几百元,多则上万元,大多数药店尽管意见很大,但因为药监局是行政主管部门,只好交钱。这正是典型的利用职权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因此,应当追究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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