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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出台 使用国家禁用药物将取消基地资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10:49 南方日报

  政府公报

  精读

  本报讯(记者/张玮)为加强对供应深圳的主要农产品及生产基地的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深圳市第34期政府公报昨日印发了《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

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根据《办法》,农产品生产基地(以下简称生产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均由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负责,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应当以供应深圳市场为主,今后一旦发现生产基地使用国家禁用药物,将取消其资格。

  据了解,该《办法》仅适用于深圳企业兴办或与他人合作联营兴办的主要生产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其所称的“生产基地”是指蔬菜、水产品生产基地和生猪生产基地,认定范围以本省为主,以省外兴办的生产基地为补充。

  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和经营台账

  在认定条件上,《办法》要求申请单位应当是经本市工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要申请的基地应当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标准,并承诺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且生产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生产经营台账,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监测技术人员和检测设施,产品应当进行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检测。

  而申请认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模则应达到“生猪饲养场年出栏量为5000头以上”、“市内蔬菜生产基地连片50亩以上;市外蔬菜生产基地连片300亩以上,且生产基地总规模达到2000亩以上”,以及“市内工厂化种苗厂、工厂化养殖场水体1000立方米以上,深水网箱连片2组以上,符合《深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连片50亩以上,或者网箱养殖连片2个渔排(12个网口)以上;市外淡水、海水池塘养殖连片200亩以上,高位池养虾连片100亩以上,蚝类养殖连片400亩以上,或者深水网箱养殖连片2组以上”等三个条件之一方可。

  生产基地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

  《办法》还要求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应当以供应深圳市场为主。深圳企业兴办的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得少于该基地总产量的80%,其中水产品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得少于该基地总产量的60%;本市企业与外地企业合作联营兴办的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得少于该基地总产量的60%。

  生产基地生产的供应深圳市场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产品应当有必要的包装和标识,每批生猪应当具备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而生产基地认定的有效期则为3年,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按有关规定将对生产基地每年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认定资格(每年的年审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31日)。

  不配合检测者将视为检测不合格

  根据《办法》,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将执行对生产基地进行监督和检查权。对于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生产基地,该局除了通报,还会要求生产基地限期改正;对市外生产基地,则函告其所在地的省、市和县农业主管部门。经通报后仍不改正或因质量问题引起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生产基地资格。

  在检查形式上,市农林渔业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两种,抽检由市农林渔业局指定或委托具备资格的本市或当地的检测单位进行,对拒绝检测或不配合检测的生产基地,视为该次检测不合格。同时,生产基地如发生“达不到无公害产地要求的;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农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并引起严重后果的;经抽检产品达不到质量安全要求,经函告后检测仍不合格的;生产基地生产规模发生变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见上文);虚报或者伪造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的;生产基地自愿提出取消资格的”等七种情形之一的,该局将取消该生产基地的资格。对此类取消资格的生产基地,6个月内将不受理其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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