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转手贷出赚利息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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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12:01 信息时报 |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陆丹) 套取银行6000万贷款后,又高息转贷给其他公司,从中赚取利息差172万余元。日前,曾为广州市万德福宝石公司、广州市万德福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某被白云区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而对于公诉机关关于吕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千余万的指控,法院未予认定。 指控一: 转贷银行贷款赚百万 判决: 犯高利转贷罪判3年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1997年12月至1998年4月间,吕某以其实际经营的万德福宝石公司、万德福投资公司的名义,以虚假的购销合同、订货单作为贷款申请,向某银行营业部贷款6000万元,在款项到位后,他又将钱转贷给广州市国投公司,由于国投给他的利息比银行的贷款利息要高很多,他从中赚得高达172.2万元的利息差。 法院审理认为,吕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指控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千万 判决: 法律出台前行为不属犯罪 公诉机关还指控,1994~1998年间,吕某以属下上述两家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短期投资协议》,约定对方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及责任,并由吕的两家公司支付固定高额回报的形式,变相吸收大哥大公司200万元、国信公司3900万元、亚加达学校1960万元、霍东英5万元、以及变相吸收国信公司员工、大哥大公司及其上级部门员工等个人的存款。检察机关认为吕的行为已经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但法院审理认为,吕并不构成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1995年6月30日增设的罪名。本案中,吕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至1998年间,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的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为犯罪,不能对此进行定罪处罚。 而且,该罪要求罪犯向众多的、不特定的个人单位吸收存款,在1995年6月30日后,吕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向几家曾经打过交道的公司借了数额比较大的款项,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也不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