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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公证书增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12:15 生活报

  本报记者 刘彦宏

  10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今年前6个月,哈市共发现13起假冒公证文书案件,这一数字是去年全年发现假公证文书的2倍,而且这一现象有攀升的趋势。据哈尔滨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介绍,假冒的公证文书形式主要有《遗产继承公证书》、《证明文书》等。造假者为了让工程中标、逃避办理公证、节省继承公证费,不惜违法伪造公证书。

  逃避办理公证

  产权人王某已经死亡,其儿子把父亲的遗嘱撕毁。为了自己独占房产、避免办理继承公证费用,找人顶替王某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公证人员称,这种情况有日趋增多的趋势。

  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省下公证费,力图通过假冒产权人的形式骗取登记。其实,并非仅仅是公证费用问题,而是继承公证还涉及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权益问题,因此,情况较为复杂,所以公证人员在出具公证书之前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

  伪造公证书骗父遗产

  哈市南岗区的李某想独自享用父亲在银行的存款遗产,居然伪造了《遗产继承公证书》,想将其父生前在银行的存款取走。

  7月8日上午,李某手持本人身份证和其父的身份证、《遗产继承公证书》来到中行一营业部储蓄专柜,要求支付其父账上的10万元人民币存款。因当日是周末,银行无法与有关方面核实证件真伪,所以请李某下周再来。

  10日一早,该营业部工作人员将《遗产继承公证书》等证件传真给哈市公证处。经核实,李某手持的(2000)哈第xxxx号《遗产继承公证书》系伪造,真实的(2000)哈第xxxx号是《亲属关系公证书》。当日下午李某再次到营业部完善手续时,被警察请进了公安局。

  伪造公文涉嫌犯罪

  黑龙江省民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赵微说,我国《继承法》规定,当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剥夺其继承权,这时就产生继承权的丧失制度。但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主要指:(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按照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文书,主要责任人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情节严重者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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