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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有规定“医生不准开错药”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15:05 温州新闻网

  前些日子,北京市顺义区发生了一起“冒牌120事件”,根本就没有急救资格的中奥癫痫脑病医院,使用向120急救中心借来的急救车舍近求远地把一名遇到车祸的患者接到自己医院,患者后来死亡。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据近日的《新京报》报道,北京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只是对120急救中心和中奥癫痫脑病医院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口头批评,却没有作出其他的处罚。据北京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邓小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尚无法规对急救车管理作出规范及罚则,因此,对于此次事故,按照依法行政原则,卫生监督部门无法对

120或中奥医院作出处罚,所以只能进行口头批评。

  如此导致患者死亡的重大事件仅以对责任人的口头批评草草了事,怎能让人心服?据邓小虹副局长的说法,是因为法无明文规定“120急救车不准出借”,故无法予以处罚。那么,笔者想问的是,有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规定“医生不准开错药”?如果没有,是否就意味着医生可以乱开药、开错药而不受处罚?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在法律上有一种规则叫约定俗成,即一些被世俗所公认的准则即使没有明确写进法律,也仍然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这种约定俗成的规则是人类长久以来一致公认的、被社会广泛认可的道德。如医生不准把用于治疗患者手病的药用于治疗患者的脚病,这是一种无需说明的道理。“医生不准开错药”虽然没有哪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却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即违反者将受法律的制裁。同样的道理,目前虽无法规政策明文规定“120急救车不准出借”,但“120”急救车专用于急救中心急救患者之用,这是理所当然的事,也就是法律上的约定俗成。有关部门以没有政策规定为由,对相关责任人不予处罚,这其实是对依法行政原则的狭隘理解。事实上,这种私自出借“120”急救车的行为是一种明显严重违反医院经营纪律的行为,并导致患者死亡的后果,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应当受到严厉的处罚。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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