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修“藏金阁”暗卖灵骨位 季钧等4人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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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17:22 新华网 |
新华网成都7月13日电(记者 任硌) 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成都市成华区法院近日对被告人季钧、胡还双等人违反殡葬管理规定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季钧等4人有期徒刑3年到10年。 2002年3月10日,被告人季钧、胡还双与成都市龙潭寺庙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季、胡二人投资在龙潭寺庙内修建一藏经阁,以出售藏经阁内设灵骨位的收入作为投资 回报。根据我国《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出售灵骨位须经民政部门审批,但被告人与龙潭寺庙均未按照规定向有审批权的民政部门报批,仅以龙潭寺庙名义就修建藏经阁一事向四川省及成华区一些单位请示,内容中却隐瞒了出售灵骨位的相关内容。 2003年2月,藏经阁修建完工,被告人季钧、胡还双与上海元锦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宣传、销售藏经阁内灵骨位合同,由元锦公司指派被告人周惠忠前往成都市具体负责实施灵骨位的宣传销售。此时,有人提出未经法定机关批准销售灵骨位系非法行为,但季钧、胡还双、周惠忠仍然决定成立成都市龙潭寺庙捐建办公室,周惠忠为负责人,裴中华协助其开展宣传销售。 同时,季钧、胡还双、周惠忠等人还以捐建办名义先后成立了10个销售分部,在四川省内多处设点,以承诺保值增值、利润分成、免费或优惠旅游等宣传手段,吸引大量群众购买龙潭寺庙藏经阁内的灵骨位,并且不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购买者提供火化或死亡证明。期间,裴中华除协助周惠忠组织销售活动外,还担任第四销售分部的负责人,单独开展宣传销售活动。 2003年8月至2005年3月,季等人共计销售灵骨位3343个,获款近1145万元。(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