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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事没办成,咋就不算受贿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18:00 光明网
王志顺

  广为社会关注的安徽亳州市原副市长王德贵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昨日上午在芜湖市中院开庭。值得一提的是:庭审中,当公诉人指控:1997年下半年的一天亳州市某乡烟站原站长朱某某前往王德贵家,送给其人民币3万元,请王帮忙提前给自己的女儿安排工作。王表示“以后有机会再说。”但因朱某某的女儿年龄较小,工作之事一度搁浅。岂料,王德贵的辩护人称,王德贵并没有帮对方办成事(即没有为对方谋利),谈不上受贿。王德贵本人也说:“是受贿还是犯错有待法庭调查。”(《新安晚报》7.7)

  对于什么是受贿罪,《中国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八章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解释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的确,从构成《受贿罪》的前提条件来看,王德贵收受他人财物后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能简单的认定他犯有受贿罪。况且王当时是亳州分管农业的副市长,并不分管人事或劳动,谈不上利用职务便利。

  但也不要忘了,该法第八章第三百八十八条同时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从这点看,王当时身为亳州市委常委、副市长,虽然不直接分管人事、劳动,但完全可以通过政府其他工作人员来达到对方的目的。而所谓的“以后有机会再说”,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种“默许”。

  大量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法院对受贿罪的认定通常是基于受贿的事实,而非基于受贿的动因、用途,不存在因为受贿之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帮对方办成事就可以理解。这很容易让笔者想起原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受贿一案,他收受贿赂共计15万元,其中大部分都用于扶贫和支持公益事业。如果按照王德贵的逻辑,念余斌受贿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实情和群众对他受贿的同情,法官干脆判他个无罪算了,然而法是法,情是情,何况我们现在正致力于法制社会建设,而法制社会强调的规则,余斌的受贿罪名最终成立。以此观照,显然,王德贵的收受朱某的3万元现金的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

  没办成事,不能叫受贿。是不是在王德贵看来,他只不过是请托人的临时银行“保管员”而已。如果对方请托的事情未办成,他会悉数奉还的。看来不是。再说,王德贵也没有那么高的思想觉悟,因为从王的170次受贿情况看,有帮办成事的,也有没帮办成事的,而无论事情办成与否,对于送上门来的贿金他一概笑纳,决不退还对方一分。

  唯一合理的解释是,王德贵面对公诉人的指控,自知罪孽深重,不禁心虚,企图以“没有办成事”掩盖其犯罪事实,逃避法律的惩处。然而法律不是面团,是那么随便让人揉捏的吗?王德贵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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