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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欧盟重罚微软的启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0:00 红网

  最近,因为欧盟认为微软没有按照2004年裁决的要求,向欧盟提供“完整准确的规范说明书”,以便竞争对手可以开发出与windows兼容的产品,宣布对微软处以2.8亿欧元(约3.57亿美元)的巨额罚款。欧盟态度强硬地表示,如果微软仍不执行裁决,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处罚,因为“没有哪家公司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新京报》7月13日)。

  其实,只要是一个对相关市场情况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近几年来微软在发达国家

市场已多次遭到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垄断指控与处罚,这次欧盟又认为其没有按照要求屡行有关裁决而再次开出巨额罚单。应该说,欧盟对市场垄断行为的严格监管态度从中可见一斑。所以从市场管理角度,对欧盟的反垄断措施作点探究,也许会对国内市场垄断行为的监管会有所启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现象的形成与存在,也许在某种程度上不可避免。因而在经济学界有一个公认的观点,衡量一种市场垄断现象的存在是否具备合理性有三个标准;一是其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二是看其是否符合社会经济的安全与发展,再就是看其是否符合社会科技进步。而以欧盟上述案件为例,欧盟之所以能容忍微软保持在欧盟市场一定的垄断地位,可能是由于微软在欧盟市场有严格监管的存在,在相当程度上有会利于促进相关技术的开发与竞争,并进而使微软的市场垄断地位在竞争中受到限制。而这,也许就是欧盟为什么要微软提供有关“说明书”,以便竞争对手可以开发与之兼容产品的根本原因。

  而与国内市场垄断情况相对照,虽然国内市场垄断的形成与存在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与欧盟及发达国家市场情况有较大差异。然以市场经济要求与国内市场发展趋势看,对国内市场垄断状况的监管,似乎也有必要以世界公认的标准作一番衡量,并在此前提下通过一系列相关的改革和严格的依法监管,使国内市场垄断能尽早地被公正的市场竞争所替代,并使一些垄断现象存在尽可能的符合上述学界所公认的三个标准。

  所以,面对上述欧盟对微软行为的重罚,以及一些发达国家对垄断市场行为的监管模式。国内有关市场主管机关应当对此作点研究、并在与国内具体情况相结合的条件下,对自身现有的垄断监管模式作一点反省。而其中的关键就是:现有国内市场垄断的存在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又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科技技术开发与进步?想这也是国家有关部门要深思,要反思的社会与市场的双重命题。

稿源:红网 作者: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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