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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消费者权利不能靠银行发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1:32 华夏时报

  交通银行近日宣布,为配合“国六条”房产调控政策,减小购房者房贷压力,在该行最新出台的个人房贷新政策中,原先客户必须购买的房贷险,现在改由客户“自愿决定”是否购买。交行由此成为国内五大行中第一家在全行范围内不再强制购买房贷险的银行。

  当下,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收紧,致使银行房贷业务的规模扩张步伐停滞,甚至有的银行还出现了规模萎缩,同时,各银行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从这个意义上讲,

交通银行取消强制购买房贷险,不过是吸引客户、扩大市场份额的一种营销手段,是一种被逼无奈之举。当然,相对于此前工商银行推出的只针对优质客户的取消房贷险条款,交通银行此举的进步意义也不能否认:把本就属于消费者的权利归还给了消费者。

  购房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要求业主将所购的房屋进行抵押,并向其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房贷险。银行强制贷款人购买房贷险,目的是防范银行因发放贷款而遭遇到的风险。也就是说,银行是房贷险的直接受益者和最大受益者。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市场原则,银行应该是购买房贷险的最大出资人。但是,购买房贷险的钱银行却一文不出。

  这不符合市场经济中交易主体平等与平等交易的原则,这种霸王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可是,虽然强制购买房贷险长期以来就备受争议,但一直没有相关的主管部门出来为消费者讨回公道。即使是现在交通银行将此项权利归还给消费者,也不是出于被哪个主管部门或哪项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条文所迫,而是出于市场所迫。本该由法律或公权力部门主持的消费者的权利回归,当下依靠的却是银行的慈悲或市场的压力。显然,这不能也不应该是消费者权利归位的依赖途径。

  目前,关于收取跨行查询费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不经听证、不经征询,银行随意收取有关费用,有关部门却“民不告,官不究”。银行之所以敢频频做出有违公平与正义的事情,一是依靠它们在交易过程中的强势地位,二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与法律条文及时矫正它们的错误行为。如果说前者需要市场文明的积累,后者则必须由公权力部门出面或立法,消除霸王单位的霸王条款,让属于消费者的权利能够不受侵犯。


作者: 本报评论员任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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