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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竟打出“免责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1:33 石狮日报

  攒钱买房对广大市民来说实属不易,但在买房子的过程中,购房者却在不知不觉当中陷进房地产开发商事先设好的“陷阱”,吃了开发商霸王条款的亏。泉州市区叶女士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开发商拿出“免责牌”《补充协议》

  据了解,叶女士的那套商品房是2004年购买的,当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开发商应当在2005年9月30日前交房。但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到现在商品房还没

建成。根据当时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开发商已明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给业主违约金。面对业主的要求,开发商却打出“免责牌”——一份补充协议。

  记者仔细阅读了这份被业主们称之为“陷阱”的《补充协议》,补充条款的第一条赫然写着:乙方对此情况愿意主动放弃追究因甲方前期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重新确定交房时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泉州人的想法是不爱多事,为了尽快把自己的房子拿到手,所以许多业主只能和开发商签订了协议”。叶女士无奈地说。“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

  据业内人士透露,其实房地产的霸王条款还有很多项,叶女士碰到的只是开发商其中的一项“小伎俩”。日前,泉州市工商局和泉州市消委会公布了泉州市房地产交易合同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十大方面内容。

  叶女士告诉记者,她就把“十大霸王条款”一一对照自己签订的合同,想不到这份看似详细、公正的合同,竟然其中有七八条与“十大霸王条款”相吻合。律师:房产合同如失公允可起诉

  据了解,目前泉州市房地产纠纷主要集中在延期交房、产权证不能办理、面积纠纷和房屋质量问题等方面。为此,泉州伟烈律师事务所的林晓阳律师提醒:一般按逾期交房的时间分别处理的界线均定在90天内较合理。而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金比例定在每日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较为妥当。如果购房者发现,已签订好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该条款的约定确实存在着有失公平,购房者也不必担心,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年内,请求法院撤消或变更该约定。(林锦寺记者邓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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