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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院犯罪没有豁免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3:30 东方早报

  关注司法进步尤要关注其中的标志性事件———7月8日至9日,震动国内司法界的首例法院涉嫌单位犯罪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案在新疆公开审理。

  一家中级法院因涉嫌集体受贿而成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此前不仅在国内没有先例,在整个国际司法界也是闻所未闻。这宗审判案例所透出的信息表达了管理层整治司法

腐败的决心,值得社会舆论给予肯定。另外,此案的审理允许各界人士全程旁听(法庭内座无虚席),媒体可以公开报道。“两公开”的做法也值得社会舆论给予肯定。

  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犯罪,并非发生于法院作为审判主体人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之中(如果发生那样的情形,其犯罪性质当属审案法官或法官群体的犯罪行为),而是发生于办案过程的“辅助环节”和审判生效后的“执行环节”。这是平时很难被局外人察觉的两个较为隐蔽的司法腐败环节:

  一是涉案标的物的评估环节。作为前期整治司法腐败的成果,法院和自办的评估机构已脱钩,“自估自审”成为历史。然而“脱钩”并未解决法院与地方评估中介机构的暧昧关系,二者之间缺乏监督、监督程序、监督主体人。正是制度设置的漏洞,为乌铁中院指定评估中介机构,并与“受惠”的中介机构分成评估服务费提供了“暗道”。

  二是涉案标的物的拍卖环节。制度漏洞同上———乌铁中院把涉案标的物的拍卖业务交由当地一家拍卖公司“独食”,所得佣金由法院与拍卖行三七分成。

  身为执法者,乌铁中院深知通过上述环节敛财的同时构成“知法犯法”和“执法犯法”,隐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于是,分成的决定由法院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分成的合同由法院的法官协会与中介机构签订。

  极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乌铁中院是新疆政法系统赫赫有名的“执法铁军”,荣获全国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称号,两次被自治区高级法院授予集体三等功和集体二等功。必须指出的是,在整治司法腐败的大背景下,司法腐败的手段也在不断变化,从公开到隐蔽、从直接到间接正是所指变化的主要特征,而通过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以法官协会等“中间人”来分成中介服务费的做法,正是司法腐败手段不断变化的典型案例。以如此手段及类似的手段敛财,在法院系统并非个别。我们之所以认定公审此案的标志意义正着眼于此。

  现有《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单位受贿罪。乌铁中院属于国家机关范畴,既存在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当然构成受贿罪,理该受到刑事审判。然而,法院集体犯罪决非乌铁中院独家,以往出现这类问题往往通过别的渠道和手段进行内部处置。从“刑不上大夫”到现今的“刑也要上大夫”,从“内部处理”到法院犯罪不能享有豁免权,这不仅表达出管理层遏制司法腐败的政治意志,也是必然会被社会各界欢迎和肯定的进步。

  在民众对公权机构直接参与市场活动越来越不能容忍的情势下,利用公权机构的权力及影响力,明着暗着、间接地插手中介服务市场,正成为许多公权机构非法敛财的隐蔽手段。不仅法院系统存在这种情况,通过暗中“钦定”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土地作价、竞标资质审定等中介服务环节的中介机构而直接或间接敛财,在整个行政系统也大量存在。从反腐败的角度,这一领域在相当程度上仍是一块“反腐洼地”。

  此外,公审此案还暴露出国内社团组织监管的制度漏洞:法律明确限定了任何社团组织的非营利性,而乌铁中院以“法官协会”名义签订中介服务费分成合同,若不是该法院集体受贿东窗事发,当地民政部门根本发现不了,更别说对其活动进行合法的日常监督了。

早报首席评论员 鲁宁 刘景 任大刚 徐德芳 单雪菱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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