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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拿“证书奖杯”抵罪?太荒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7:39 兰州晨报

  11日,重庆某医院副院长王平(化名)因涉嫌在采购设备时收受商家“好处费”,走上了法庭的审判台。其搬出一大堆证书和一座奖杯,声称自己平时表现良好,且为重庆卫生事业做过贡献,希望法院酌情判罚。(7月12日《重庆时报》)

  落马贪官找出种种理由为自己开脱,这并不奇怪,但把奖杯和一大堆证书搬到法庭上的情形倒是很少见。这位副院长之所以强调自己的“荣誉”和“成绩”,就是有些功过相

抵、将功补过的意思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王平在采购设备时收受商家“好处费”,正是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惩处。或许这位副院长过去的确“做过贡献”,但在获得荣誉后理应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这样才对得住所获的荣誉。但是否受贿与曾得到多少奖杯奖状何干?奖杯搬上法庭、乞求轻判,正是说明其强词夺理、黔驴技穷,“止增笑耳”!

  建国初期,华北天津地委两任书记刘青山、张子善均是大贪污犯,虽然他们在战争年代出生入死,有过功劳,但仍被处以极刑。新中国反腐第一案两声枪响,举世震惊。历史是一面镜子。毛泽东说,正因为他们两个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犯有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我国为什么能在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遏制贪污腐败?主要就是在“严”字上做了文章。

  以权谋私、大肆受贿,本来就是丢人现眼的事;在法庭上避重就轻、胡搅蛮缠,甚至搬来奖杯自辩、令“奖杯”蒙羞,简直就是无耻之尤了!孟子说:“耻之于人大矣”。让腐败分子是非分明、知羞知耻,恐怕只能是“春风过驴耳”。如今一些腐败分子之所以胆大妄为,前腐后继,原因恐怕是腐败的风险系数仍然较小,让很多贪官滋生了侥幸心理。古人说:“罪重刑轻,刑至事生。”历史的经验教训,我们应当积极汲取。只有从严打击贪污腐败的丑恶现象,使贪官有所惧、不敢为,才能将腐败彻底地根除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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